| 在過去﹐移民局與我們事務所一直提醒大眾有關保持H-1B身份的問題﹐但是從我們最近直接到很多被裁員後有關H-1B“寬限期”
問題詢問﹐有些人認為是10天、一個月、二個月、三個月、甚至是半年不等的情況來看﹐使我們對這些人感到憂心。由於大眾對H-1B寬限期認知的不清﹐在面對移民官員時很可能連自已喪失了在美的合法身份而不自知﹐而可能受到被逮捕及遣返的命運。因此﹐我們在此以問答的方式解釋H-1B
身份的寬限期問題。 1。聽說H-1B 有10天的寬限期﹐這是真的嗎﹖
是的﹐
在一定情況下。根據目前的法令規定﹐僱主可以為有學士或以上學位的外籍人士申請H-1B
簽證來美國工作。H-1B簽証的持有人並在其專業領域內工作長達六年﹐每次申請H-1B簽證最長三年為一期﹐
期滿可以再延長三年。
只有持有H-1B
的外籍人士在移民局所允許工作的時間期滿後﹐移民法規給予這個外籍人士10天的寬限期﹐其他被解僱、公司倒閉、自動離職等是沒有寬限期的。在這段時間﹐這個外籍人士仍然有合法的身份﹐而且可以合法的申請更改身份或延長H-1B的申請﹐但是在這段時間﹐這個外籍人士是“沒有”工作資格的。
2。聽說在被公司解雇後﹐移民局有寬限期讓我們另外找新的僱主﹐這是真的嗎﹖寬限期有多長呢﹖
否。一旦僱主在移民局所允許的工作期限內解僱該名持有H-1B的外籍員工時﹐這個H-1B的持有者“立即”喪失H-1B的身份﹐一旦移民局執法官員知道該外籍人士喪失合法身份後﹐這個外籍人士可能會被逮補且予以遣返。
3。在什麼情況下﹐我仍然可以申請變更或延長身份﹖
根據移民法規﹐在特殊的情況下(Extraordinary Circumstances)﹐
沒有及時提出H-1B 轉換或延期的人士仍然可以在過期後提出H-1B
的申請。這些原因可以是人道考量﹐經濟因素﹐或是其他不可抗力的因素。然而﹐負責審理的移民局有權自行決定什麼是特殊情況﹐決定的標準有因各移民官的解釋及認定而寬鬆而有所不同。
4。聽說移民局各處理中心在寬限期的執行有不同的審理標準﹐這是真的嗎﹖
雖然移民局各處理中心從來沒有正式的對H-1B被解僱者給予寬限期﹐但是在實際的執行上則各有不同。以下是各處理中心的審理原則﹕
a。加州處理中心﹕在過去有60天寬限期﹐但在“零容忍”(Zero
Tolorance) 政策實施後﹐加州處理中心已經沒有所謂的寬限期。
b。.Nebraska 處理中心: 時初是 60 天﹐後來縮短為主30天﹐但是在“零容忍”(Zero
Tolorance) 政策實施後﹐Nebraska 處理中心也沒有所謂的寬限期。
c。 德州處理中心﹕過去有60 天寬限期﹐但在“零容忍”(Zero
Tolorance) 政策實施後﹐德州處理中心已經沒有所謂的寬限期。
d。Vermont 處理中心﹕過去是 90 天﹐但在“零容忍”(Zero Tolorance)
政策實施後﹐Vermont 處理中心已經沒有所謂的寬限期。
由此可知﹐各移民局在實際的審理上﹐己不再對被解僱者給予寬限期。然而﹐少數的案例中﹐各別移民官在審理時仍然會依案件的不同的個別處理。
5。聽說AC-21法案的法規給予H-1B持有者 60天的寬限期﹐這是真的嗎﹖
是的﹐但是AC 21 法案的法規尚未公佈﹐所以目前也沒有60天的寬限期。移民局曾在AC-21法案備忘錄中表示﹐要在AC21法案的法規中對H-1B持有者給予60天的寬限期﹐但是直到目前為止AC21
法案的法規一直尚未公佈﹐因此目前也沒有60天的寬限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