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公民或永久居民有權為他們外籍配偶申請移民美國﹐在為親屬申請移民時﹐最主要的要求就是證明申請人和美國親屬的親屬關係﹐及美國公民或永久居民的經濟狀況。 然而﹐在移民法上﹐美國公民或永久居民在為其配偶申請綠卡時﹐還是會有區別的。我們在此為逐一分析其中的不同點。
( 一) 永久居民為其外籍配偶申請移民
一個美國永久居民在為其外籍配偶申請移民時﹐ 必
須 經 過 以下的 步
驟 才 能使其外籍配偶合 法
地 在 美 生
活 和 工 作
。
首先﹐申請人必須為其外籍配偶提出親屬移民的申請。在親屬移民申請批准後移民局會給予這個外籍配偶一個移民排期 (Priority Date)。
第二﹐等待排期。美國永久居民的配偶的移民排期是屬於親屬移民排期 2A類﹐國務院每個月會公佈移民排期﹐目前國務院所公佈2003年一月份的永久居民的配偶排期是1997年10月22日﹐也就是說﹐一個永久居民在1997年10月22日前為其外籍配偶申請移民的話﹐可以為其在美國的外籍配偶提出I-485調整身份的申請﹐如 果
人 不 在 美
國 ﹐ 其外籍配偶將會被通知去當地的美國使領館完成移民簽証的所需手續。
由於永久居民為其外籍配偶申請綠卡有排期的限制﹐目前約需要五、六年的時間﹐若是這個外籍配偶希望在美國等待綠卡﹐在等待綠卡的期間必須一直保持合法的非移民身份﹐否則是無法在排期到時在美國提出調整身份的申請。
由於親屬移民簽證在審理期間的嚴重積壓﹐且綠卡持有者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親屬移民2A類)因為有移民傾向﹐在排期到前無法合法取得何其他簽證來美﹐為了使綠卡持有者的其外籍配偶在等待移民排期時可以來美家庭團聚﹐在2000年的12月21日﹐美國前總統Clinton簽署了一個“合法移民及家庭平權法案”(LIFE)﹐為永久居民持有者的海外配偶及未成年未婚子女新增了一個“V”簽證﹐允許永久居民在海外結婚的配偶及其未成年未婚子女等待綠卡的期間進入美國﹐並允許他們在美國申請工作許可直到他們取得合法的身份為止。
然而﹐上述所提到的 V簽證並不適用於每個永久居民的外籍配偶﹐符合以下條件的人才可以申請新的“V”簽證﹕
1 。親屬移民的申請是在這個LIFE 法案通過前﹕也就是說在2000年12月21日當天或之前﹐綠卡持有者就已經為其配偶或未婚子女提出親屬移民的申請﹐不論人在美國或是在國外都可以提出申請。
2 。等待移民期間已經超過3年﹕這個移民申請必須已經向移民局提出至少三年﹐而等待移民局審理﹐或綠卡的申請已經通過而綠卡持有者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等待綠卡的期間超過三年。也就是說﹐一個永久居民若是在2000 年12月21日為其外籍配偶申請移民﹐若是在2003年12月21日已經等待超過了三年﹐移民局尚未審理或排期未到﹐就可以為其外籍配偶申請V 簽證美團聚。
比較值得注意是﹐這個法律並不會因為這些人在美國非法居留而將他們的申請排除在外 (12(a)(9)(B)不適用此條款)﹐同時這個新法也允許這些人在美國提出調整身份而成為新的“V”類申請者即使他們已經在美國非法居留(12(a)(6)(A) 與(9)(B) 不適用)。
下期我們將繼續介紹美國公民為其配偶申請移民的相關問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