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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勇律師事務所﹐lianglaw.com專稿)
上一期我們介紹了職業移民申請的過程中﹐一般人對於申請綠卡的錯誤認知﹐尤其是一般都有H-1B的高科人才能提出勞工應聘的申請的錯覺。
其實在我們所碰到的移民的申請案件中,
有沒有H-1B
的身份並不是重點﹐重要的是要有合格的僱主願意為您提出綠卡的申請﹑在漫長的綠卡等待期中如何保持在美國的合法身份等問題。其中我們也討論到有關提出綠卡的申請期間﹐是否應該為僱主工作等相關問題。今天﹐我們將延續上期的討論﹐繼續討論有關勞工應聘申請時轉換員工及僱主等相關移民問題。
4。換了工作了﹐原有的勞工應聘申請還有可以繼續嗎﹖
不論勞工應聘的申請費用是由公司或是員工所支付的﹐該勞工應聘的所有權是屬於公司而不是員工個人。勞工部或移民局並不會因為這個勞工應聘的申請費用是由員工個人所支付的﹐就允許員工在勞工應聘的過程中﹐帶個這個勞工應聘的申請在其他公司繼續移民的申請。
舉個例子來說﹐假設A公司的僱主為甲先生提出了勞工應聘的申請﹐在甲先生離開了A
公司後到B
公司工作後﹐這個勞工應聘的申請是否可以繼續下去﹐以及如何繼續下去﹐完全取決於A
公司的態度。而A
公司處理甲先生的勞工應聘的申請可以分為以下幾個部份﹕
a. A
公司願意甲先生離開後﹐繼續甲先生的勞工應聘及綠卡的申請﹐並希望在甲先生取得綠卡後﹐回來為A
公司工作。通常這是對甲先生而言最有利的一種結局了。但是﹐在我們實際的作業上﹐通常很少有公司願意在員工“叛逃”後﹐還繼續員工的綠卡申請。
b. A
公司在甲先生離開後﹐繼續甲先生勞工應聘的申請﹐並在勞工應聘申請批准後﹐由乙小姐取代甲先生的勞工應聘﹐繼續I-140
及I-485
的申請。
由乙小姐取代原有甲先生的勞工應聘繼續移民的申請的先決條件是﹐乙小姐必須在甲先生的勞工應聘申請提出來時﹐就符合了ETA
750A僱主對於外籍員工的要求。這對A
公司及乙小姐而言都是有利的﹐因為A公司可以不必再經歷煩瑣及冗長的勞工應聘申請﹐直接將甲先生的申請轉讓給乙小姐﹐而乙小姐不費吹灰之力就繼承了前人的勞工應聘因而縮短了辦理綠卡的時間。只是﹐對甲先生而言﹐辛辛苦苦申請的勞工應聘在離職後化為烏有﹐只能一切重頭來過由新的公司為甲先生重新提出移民的申請。
c.
向勞工部要求終止勞工應聘的申請﹕這是一個兩敗俱傷的一種做法﹐也是我們最常見的一種方式。僱主會有這樣的一個舉動﹐主要是因為大部份的僱主不知道這個勞工應聘的所有權是僱主而不是員工﹐員工離職了﹐也沒有想到可以轉換給其他人﹐而僱主也不願意在甲先生離職後繼續為甲先生辦綠卡。因此﹐為了避免麻煩起見﹐乾脆直接向勞工部要求終止勞工應聘的申請。
5。綠卡申請提出後什麼時候可以換工作呢﹖
這個問題是所有以職業移民方式提出綠卡申請人最關心的話題了。由於職業移民的申請中﹐僱主是否願意繼續為員工提出綠卡的申請是決定綠卡是否批准的重要關鍵。
如果勞工應聘批准了﹐僱主不能或不願意繼續為員工提出I-140
及I-485
的申請﹐這對員工而言這個綠卡的申請就功虧一簣。由於移民局審理時間的冗長﹐在2000年10月份所批准的AC
21法案中﹐對於綠卡申請人轉換工作時有所解釋。在AC
21的法案中﹐移民局允許外籍人士在I-140
批准後且I-485
申請提出超過I-180天的人士﹐
若是有其他僱主願意為員工繼續移民的申請﹐是可以轉換僱主的。
由於勞工部及移民局審理移民案件的冗長﹐我們建議有意提出綠卡申請的人要先評估公司的情況﹐考慮是否能夠在等待移民審理的這段長時間內為僱主工作。同時﹐也要了解僱主的心態及意願﹐再根據自己的學歷﹑經驗及薪水等決定否可以開始移民的申請。
在我們的經驗中﹐移民這一條路除了申請人的個人背景外﹐僱主的好壞對綠卡是否批准影響很大﹐有一個好的僱主願意擔保綠卡的申請﹐就成功了一大半。如果僱主沒有意願配合的話﹐千萬不要急於提出移民的申請﹐而在申請的過程中﹐因為僱主的因素或有意轉換至其他的公司中斷了原來的移民的申請﹐那就得不償失了。
綠卡的申請也可以很簡單﹐我們建議有意提出移民申請的人士﹐不妨考慮自身及其他條件﹐或者與我們聯絡諮詢﹐綠卡申請也是可以很簡單的。(版權所有﹕梁勇律師事務所﹐liang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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