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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勇律師事務所﹐lianglaw.com專稿) 我們在前一篇文章
討論了有關非移民簽證的問題. 然而, 針對某些特定國籍的人士, 美國是允許他們在不需要事先在美國使領館簽證的情況下, 直接入境美國.
簽證豁免
簽證豁免(VWP)容許特定國公民在不需要申請任何簽證情況下,
因為商務或旅遊的原因, 在停留美國境內90天
內(包括90天)。簽證豁免簽B-1/B-2簽證相似, 沒有實際的簽證章,
但是國務院要求在2003年10月1日之后以簽證豁免的方式入境美國的外籍申請人必須持有機器可以判讀
的護照。必須注意的是, 以簽證豁免的方式入境美國的外籍人士是不可以在美國提出延期或轉換其他身份的.
目前有27個國家的公民有權申請簽證豁免,包括:Andorra, Austria, Australia, Belgium, Brunei,
Denmark, Finland, France, Germany, Iceland, Ireland, Italy, Japan,
Liechtenstein, Luxembourg, Monaco, The Netherlands, New Zealand,
Norway, Portugal, San Marino, Singapore, Slovenia, Spain, Sweden,
Switzerland, the United Kingdom.
有關簽證豁免的更多信息請見:
http://www.travel.state.gov/visa/tempvisitors_novisa_waiver.html
加拿大公民免簽
加拿大公民進入美國時通常不需要申請簽證,也不需要出示護照,從非西半球地區歸來的加拿大公民除外。該免簽政策主要是為了方便E-1或E-2條約商人、投資商,或是美國公民的未婚夫/妻,或是長期居留者。加拿大公民入境時需要准備文件證明其身份、加拿大國籍或在加拿大長期居留的資格。加拿大永久居民且同時擁有英聯邦國家國籍的人仍然需要在進入美國時申請簽證。但這并不影響以上談到的簽證豁免。有關加拿大公民免簽的更多信息,請見:http://www.usembassycanada.gov/content/index.a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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