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140勞工移民批准的關鍵因素----雇主的薪水支付能力 简体中文繁體中文

(梁勇律師事務所﹐lianglaw.com專稿經過漫長的勞工證審理到最后終于獲得批准, 大家的心情都是非常高興的. 可是很多申請人卻在這個時候不得不面對一個沉重的打擊, 就是雇主的支付能力出現問題, 沒有辦法通過I-140的審理, 從而使辛苦等待的勞工證失效和無法繼續綠卡的申請. 從而可見, 雇主的支付能力是I-140批准的一個關鍵因素. 下面我們就分析一下雇主的薪水支付能力以及相關的問題.

根据移民法規定, 所有的職業移民申請都要求雇主在提出勞工證的時候就已經有支付薪水能力的證明, 并且一直延續到申請人拿到綠卡為止. 這里要注意的是:

  • 雇主要有支付薪水的能力;

  • 這种能力要在提出勞工證的時候(ESTABLISHMENT OF PRIORITY DATE) 就要具備;

  • 這种能力要一直延續到申請人拿到綠卡為止;

根据移民法和移民局的備忘錄規定,;雇主可以通過年度報表, 聯邦稅表, 審核過財務報表作為主要證据來證明其支付能力. 除此以外, 其他證据還包括資財損益表, 銀行存款證明, 或者個人所的稅報表. 但要注意的的是, 其他證据并不是主要的證据, 移民官有裁量權決定接受或者不接受.

但是移民法也有例外的規定, 如果一個公司是超過100個員工的話, 公司可以出示一份證明文件證明公司具有超過100個員工和有能力支付申請人的薪水, 那樣公司就不需要出示稅表或者其他的證明文件.

一般來說, 公司聯邦稅表是最重要的證据, 也是移民局衡量案件的基准. 根据移民局的備忘錄, 移民官在審理I-140和公司稅表的時候, 主要看以下三點:

  • 公司的淨收入

  • 公司的淨資產

  • 受益人是否在公司工作

下面我們通過案例來分析一下如何衡量公司的薪水支付能力.

A 20011月提出勞工證EB3的申請, 職位是軟件工程師, 薪水是7万美元. 到是A在提出勞工證的時候年薪是6万美元. 到了2002, A的年薪調到6.5万美元. 到了2003, A的年薪為7.5万美元, 已經超過了勞工證申請的薪水要求. 200511, A的勞工證獲得批准.

根据我們上面的分析, A2001年的提出勞工證申請的時候, 薪水并未達到最低的要求, 其中差額是1万美元, 到了2002, 薪水的差額是5000美元.公司就要提出證明文件證明公司在2001年和2002年都有能力支付差額的薪水.

如果公司的淨收入是超過差額的部分, 就可以證明公司的支付能力. 但是如果公司沒有淨收入, 那么就要看公司兩年分別的淨資產, 如果是超過薪水的差額部分, 也可以證明公司的支付能力. 但是如果公司既沒有淨收入, 淨資產也不足薪水的差額部分, 那么AI-140是無法獲得批准, 也沒有辦法繼續下面綠卡的申請

最后, 2003年到2005, A的薪水都超過7万美元, 即使公司在這兩年經營不善, 沒有淨收入也沒有淨資產, 也不影響公司的支付能力證明, 因為公司已經在支付最低的薪水要求.

因此需要重申的是, 雖然在提出勞工證的時候, 公司并不需要按照勞工證上面的最低薪水要求來付申請人的薪水, 但是需要從那個時候開始就有證据證明其支付的能力. 尤其是現在PERM勞工證申請的加快, 對于目前薪水沒有達到最低薪水要求申請人要特別注意雇主的支付能力這一項. 因為從提出PERM申請到批准, 可能也就兩個月時間, 如何在提出PERM申請之前就衡量好雇主的支付能力以至順利通過后面的I-140審理, 是申請人要慎重考慮的地方.所以建議申請人在提出申請前, 咨詢有經驗的律師. (版權所有﹕梁勇律師事務所﹐lianglaw.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