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勇律師事務所﹐lianglaw.com專稿)
经过漫长的劳工证审理到最后终于获得批准,
大家的心情都是非常高兴的.
可是很多申请人却在这个时候不得不面对一个沉重的打击,
就是雇主的支付能力出现问题,
没有办法通过I-140的审理,
从而使辛苦等待的劳工证失效和无法继续绿卡的申请.
从而可见,
雇主的支付能力是I-140批准的一个关键因素.
下面我们就分析一下雇主的薪水支付能力以及相关的问题.
根据移民法规定,
所有的职业移民申请都要求雇主在提出劳工证的时候就已经有支付薪水能力的证明,
并且一直延续到申请人拿到绿卡为止.
这里要注意的是:
(1)
雇主要有支付薪水的能力;
(2)
这种能力要在提出劳工证的时候(ESTABLISHMENT OF PRIORITY DATE)
就要具备;
(3)
这种能力要一直延续到申请人拿到绿卡为止;
根据移民法和移民局的备忘录规定,;雇主可以通过年度报表,
联邦税表,
审核过财务报表作为主要证据来证明其支付能力.
除此以外,
其他证据还包括资财损益表,
银行存款证明,
或者个人所的税报表.
但要注意的的是,
其他证据并不是主要的证据,
移民官有裁量权决定接受或者不接受.
但是移民法也有例外的规定,
如果一个公司是超过100个员工的话,
公司可以出示一份证明文件证明公司具有超过100个员工和有能力支付申请人的薪水,
那样公司就不需要出示税表或者其他的证明文件.
一般来说,
公司联邦税表是最重要的证据,
也是移民局衡量案件的基准.
根据移民局的备忘录,
移民官在审理I-140和公司税表的时候,
主要看以下三点:
(1)
公司的净收入
(2)
公司的净资产
(3)
受益人是否在公司工作
下面我们通过案例来分析一下如何衡量公司的薪水支付能力.
A
在2001年1月提出劳工证EB3的申请,
职位是软件工程师,
薪水是7万美元.
到是A在提出劳工证的时候年薪是6万美元.
到了2002年,
A的年薪调到6.5万美元.
到了2003年,
A的年薪为7.5万美元,
已经超过了劳工证申请的薪水要求.
在2005年11月,
A的劳工证获得批准.
根据我们上面的分析,
A在2001年的提出劳工证申请的时候,
薪水并未达到最低的要求,
其中差额是1万美元,
到了2002年,
薪水的差额是5000美元.公司就要提出证明文件证明公司在2001年和2002年都有能力支付差额的薪水.
如果公司的净收入是超过差额的部分,
就可以证明公司的支付能力.
但是如果公司没有净收入,
那么就要看公司两年分别的净资产,
如果是超过薪水的差额部分,
也可以证明公司的支付能力.
但是如果公司既没有净收入,
净资产也不足薪水的差额部分,
那么A的I-140是无法获得批准,
也没有办法继续下面绿卡的申请.
最后,
从2003年到2005年,
A的薪水都超过7万美元,
即使公司在这两年经营不善,
没有净收入也没有净资产,
也不影响公司的支付能力证明,
因为公司已经在支付最低的薪水要求.
因此需要重申的是,
虽然在提出劳工证的时候,
公司并不需要按照劳工证上面的最低薪水要求来付申请人的薪水,
但是需要从那个时候开始就有证据证明其支付的能力.
尤其是现在PERM劳工证申请的加快,
对于目前薪水没有达到最低薪水要求申请人要特别注意雇主的支付能力这一项.
因为从提出PERM申请到批准,
可能也就两个月时间,
如何在提出PERM申请之前就衡量好雇主的支付能力以至顺利通过后面的I-140审理,
是申请人要慎重考虑的地方.所以建議申請人在提出申請前,咨詢有經驗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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