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勇律師事務所,lianglaw.com專稿)
美国移民总局的Director
of Domestic Operation, Michael Aytes
在今年的12月5日发出一份备忘录,针对持有H-1B、H-4、L-1、L-2等的身份的可使用时间提出一个较友善的计算方式,这个备忘录对于持有H-1B及L-1
身份的人而言有很大的弹性及好处,以下是我们的几点分析:
1。H-4、L-2的身分与
H-1B、L-1身份分开计算:
在过去一个人所有在H及L
的时间,不论是H-1/L-1/H-4/或L-2
的时间都是合并计算的,
但是在这个新的备忘录里移民局允许申请人可以完整的使用H-1B(六年)或L-1A/B(七年或5年),而在不工作时的H-4
身份或L-2
身份的时间则不列入计算内。这样一来,可以停留在美国的时间就相对加长了。
(例一)
王先生在2001年1月1日以H-1B
的身份进入美国,而王太太则是以H-4
眷属的身份在美国居住。自从2001
年来美国之后他们都没有离开过美国。王太太在2005年的1月1日找到工作并改为H-1B的身份,而先生在2006
年的1月1日改为H-4
的身份直到现在。
若是根据以前的规定,王先生的H-1B与H-4
的六年是合并计算,在2006年的12月31日王先生的六年的H身份就到期,若是没有提出移民申请的话,是无法继续在美国停留,而王太太也是因为H-1B
与H-4同样是合并计算而无法在2006年12月31日以后继续在美工作。
而根据新的备忘录,王太太的H-1B
身份是从2005年的1月1日开始,即使没有提出任何移民的申请,王太太也可以以H-1B
的身份从2005年1月1日工作到2010年的12月31日(共六年),而王先生也可以继续以H-4
的身份在美国至2010年的12月31日。
若是王先生在2010年的10月1日又找到工作回到H-1B
的身份的话,王先生还可以再以H-1B
的身份工作到2011年的9月30日,而王太太也可以在2010年的12月31日H-1身份六年期满后再以H-4
的身份继续待到2011年
9月30日王先生的六年H-1B
身份到期为止。
2.
即使没有维持H-1B身份也可以延期超过第6年的H-1B
身份
在AC-21法案中允许提出移民(从劳工纸开始申请或I-140)
超过365天或职业移民I-140批准的人士延期第七年的H-1B
一年或三年。但是由于在AC
21法案中引用了“Extension”这个字局限了申请人必须是在“H-1B”的身份才可以申请H-1B
第七年的延期。即使这个申请人目前人不在美国,或者是人在美国但不是H-1B
的身份,这个新的备忘录都允许符合AC-21法案的这一类的申请人提出第七年的H-1B
延期。
(例二)
李小姐在2001年1月1日以H-1B
的身份进入美国就没有离开过,也一直没有提出任何职业移民的申请,直到2006年的10月1日才发现六年的H-1B
身份即将于年底到期,但是即使雇主开始为她申请PERM,也来不及作征人活动并在2006年的12月31日获得I-140
的批准进而符合AC-21法案的要求。在12月5
日的这个备忘录公布前,李小姐的雇主只能眼睁睁看着李小姐的H-1B
的身份到期,等待李小姐回国待满一年后再重新为她提出新的六年的H-1B
身份。
在这个备忘录的解释下,雇主可以开始为李小姐提出PERM
的申请,以目前的申请状况,只要雇主开始征人的程序,大约两个多月就可以提出PERM
的申请,而PERM
的申请在我们律师事务所的经验里,西部Chicago
的审理约几天到1个月就获得批准,东部Atlanta
也差不多是两个月左右,再加上移民局允许I-140
的$
1,000
加速审理,从PERM
的开始作业到I-140
的批准也不过是三至四个月的时间。李小姐在2006年12月31日H-1B
六年期满后,若是转为其他观光或学生身份留在美国,或是选择回国等待I-140
的批准,都可以在I-140
批准后继续延第七年的H-1B
身份,而不必回国等待一年。这样一来,不论对雇主或是员工都有很大的好处。
3. H-1B
的6年期限期满前离开美国超过1年以上者,可以不受名额限制继续用完剩余6年期限
一个持H-1B
的人士离开美国超过一年以上者,可以重新入境美国并取得一个新的六年的H-1B,但是这个新的六年的H-1B
受到H-1B
的名额限制。在这个新的备忘录,允许H-1B
持有人在六年期限期满前离开美国超过一年以上者有两个选择:
1)
重新一个新的六年H-1B,但是需要新的H-1B
名额。
2)
继续以前六年的H-1B
未用完的时间,但是不需要新的H-1B
名额,可以直接回来工作。
(例三)
小张在2000年5月1日至2004年4月30日在一家私人公司担任电脑工程师的职务,但是在2004年的5月1日起就回国工作,也没有机会再回美国。在2006年的10月中,一家加州的电脑公司希望小张为他们工作,但是2007财政年度的H-1B
的名额早己用完,根据旧法小
张因为离开美国超过一年,只能重新等新的H-1B
名额才能工作。
然而,在这个新的备忘录的解释下,虽然H-1B
名额早已用完,但是小张在不需要H-1B
名额的情况下,选择继续以前未完的六年H-1B(之前只用了四年),提出剩余两年的H-1B
的申请,并在H-1B
批准后立刻来美国工作,而不必等到2007年的10月1日。
我门很欣慰的看到移民局对法案的解释趋于理性化,这样的解释是符合移民局服务大众的宗旨的,而以前移民局对法案的解释因为过度注重执法的角度,通常是过于严格的.
我们希望将来USCIS在解释法案时,能继续秉持服务移民的态度,对法案采取理性,正确,客观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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