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勇律师事务所,lianglaw.com专稿)移民局从今年的6月16日开始,
取消对回覆补件通知
Request for Evidence (RFE)
和有意拒绝信Notice
of Intent to Deny (NOID)的固定期限。根据移民局的这个新政策,移民局可以根据个别案件的情况,要求申请人在指定的特定时间回覆,而不是从前的固定12个星期,移民局认为,这样的新措施将可以缩短总体案件的审理时间。
以下是移民局依照申请案件不同的情况所制订的要求回覆时间表:
-
要求提供申请表所需要的原始资料证明文件:须在30天内回覆
-
申请I-539表要求补充材料:须在30天内回覆
-
要求提供在美国可以取得的材料:须在42天内回覆
-
要求提供的材料必须在美国以外的地方才能取得:须在84天内回覆
根据移民局的这个政策,我们建议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需要特别注意以下两点:
-
所有主要的证据文件必须在原始申请中送到移民局。所谓主要的申请证据文件,一般在申请表格第一页的说明里面有列明。
-
当收到移民局发出的补件通知或有意拒绝信,小心阅读确认移民局所要求回覆的期限,一般情况会短于12星期。如果未在要求期限内回复补件通知或有意拒绝信,那么该申请被视为放弃而被自动拒绝。
因此,我们请大家在提出申请时要提供充足的证明文件,以免被移民局直接拒绝。此外,若是收到要求补件或有意拒绝信时,也要小心注意补件通知或有意拒绝信的回复期限。若是在你的案子在没有补件的情况下被直接拒绝,只能根据法条8CFR
103.5提出motion
to reopen(要求案件重开),或者提出一个新的申请。如果法律容许,申请人也可以选择上诉。
***谢谢您阅读本文,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其他相关新闻请查看本所网址:http://www.lianglaw.com
***若您有相关法律问题,请先咨询自己的律师;若有具体个案问题需要咨询者请与本所联络。
Law Offices of Jonathan
Liang,
9300 Flair Dr., Suite 105,
El Monte, CA 91731,
Tel:(626)288-7900 Fax:
(626)288-7902,
http://www.lianglaw.com
info@lianglaw.com(版權所有:梁勇律師事務所,lianglaw.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