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勇律师事务所,lianglaw.com专稿)
(梁勇律師事務所,lianglaw.com專稿)长久以来我所收到大量客户来电及邮件,咨询有关申请杰出人才及国家利益豁免的相关问题。绝大部分咨询这种类别的申请人在科研领域有诸多建树,任职于大学及研究机构。很多人在美国完成了PhD学位,在研究机构做postdoctoral,
research associate, professor等;也有一些人在国内完成学位,直接到美国从事研究工作。
很多客户对于自身条件及应该选择哪一种类别的申请存在种种误解及众多困惑。望一下解释可以帮助大家在对杰出人才及国家利益豁免的申请有更清晰的认知。
法律对申请EB-1A与EB-1B的资格要求
EB-1A ━ Alien with
Extraordinary Ability,
即我们通常所谓的“杰出人才”适用于在某一领域有杰出成就、在全国范围或世界范围享有盛名的申请人。与EB-1B不同的是,EB-1A并不局限于从事学术研究的申请人。知名音乐家、画家、演员、运动员等等皆可以适用这一类别的申请,条件是申请人需获得国家级或者世界级的专业奖项。此外,EB-1A属于self-petition,也就是说你不需要雇主的支持,即使在美国暂时没有工作,或者有工作但是雇主不愿意提出绿卡申请,只要你的资格达到这个类别的要求,你自己也可以提出绿卡申请。
EB-1B ━ Outstanding
Researcher or Professor,即杰出研究人员或杰出教授,顾名思义适用于在大学或研究机构担任研究人员或教授的申请人。与EB-1A不同的是,EB-1B需要由雇主出面提出申请。这里不同于一般的职业移民,雇主不需要向劳工部提出PERM申请,然后才是I-140。EB-1B申请中,雇主作为petitioner,直接为符合申请EB-1B条件的beneficiary提出I-140申请。雇主作为petitioner除了要签署I-140表格,还要向移民局证明雇主会长期雇佣beneficiary
─
通常是提供job offer letter of a
long-term and permanent position。
鉴于大多数来我所咨询的客户从事于学术研究领域,在此我们重点讨论有关这类申请人的申请资格。
法律明文规定,对于EB-1A的self-petitioner,要符合下列条件中至少三项。对于EB-1B的beneficiary,要符合下列条件中至少两项。
1。
国家级或世界级的专业奖项
Documentation of the alien’s
receipt of lesser nationally or internationally
recognized prizes or awards for excellence in the field of endeavor.
国家级或世界级的专业奖项,顾名思义必须是国家级或者世界级的。如果只是一般省级市级,甚至院校间的奖项,则不符合这一条款的要求。由于法条没有给出确切解释究竟什么样的奖项才算是国家级或者世界级的,诸多申请人对这一条款的要求存在种种误解。有的申请人搬出念大学时的各类奖学金奖、中小学时三好生奖、优秀作文奖、数学竞赛奖等等,五花八门花样翻新,其心可嘉,也足证明其求学期间的辉煌历史。但在移民官看来,怕有浪费稿纸之嫌。
根据我所以往对这类申请的经验,衡量所获奖项是否符合这一条款的要求,主要看两点:其一,该奖项对得奖人的评选条件是否要求其专业领域中的extraordinary
ability and/or outstanding achievement。其二,该奖项是否在全国范围内或世界范围内得到认可。
要证明这两点需要提供客观的证据才能够说服移民官。例如,该奖项对获奖人评选要求的条文规定可以证明其对获奖人要求是否达到在专业领域的extraordinary
ability and/or outstanding achievement的层次。全国范围内或世界范围内各大媒体的报道、颁奖的机构、评选候选人的地域范围、候选人的数目及获奖人数等等可以证明该奖项是否可以称为国家级或世界级。
根据我所以往的经验,通常移民官是不会认同种种travel
awards, scholarships, research grants符合这一条款的要求,除非申请人可以提出客观证据证明这样的scholarships或grants满足以上谈到的两点要求。
通常世界级的奖项是那种路人皆知的,比如诺贝尔奖。而国家级的奖项,如果是美国的奖,那么移民官是比较容易认同的,因为多少会有一定的认知。比如一位演艺人员申请EB-1A,如果得的是奥斯卡奖,不必多废唇舌移民官自然认定其符合这一条款的要求。但如果得的是中国大陆的金鸡奖或百花奖,或者是台湾金马奖等就要多多供上相关材料证明其的确是国家级别的奖项。
待续~~~
我所提供免费EB-1A/B和NIW案件评估服务。有意者请发简历到
info@lianglaw.com 或
counsel@lianglaw.com ,律师会在一到两天内回复您。
***谢谢您阅读本文,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其他相关新闻请查看本所网址:http://www.lianglaw.com
***若您有相关法律问题,请先咨询自己的律师;若有具体个案问题需要咨询请与本所联络。
Law Offices of
Jonathan Liang
9300 Flair
Dr., Suite 105, El Monte, CA 91731
Tel:
(626)288-7900,
Fax:
(626)288-7902,
http://www.lianglaw.com
e-mail:
counsel@lianglaw.com
(版权所有:梁勇律师事务所,lianglaw.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