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勇律師事務所,lianglaw.com專稿長久以來我所收到大量客戶來電及郵件,咨詢有關申請杰出人才及國家利益豁免的相關問題。絕大部分咨詢這种類別的申請人在科研領域有諸多建樹,任職于大學及研究机构。很多人在美國完成了PhD學位,在研究机构做postdoctoral,
research associate, professor等;也有一些人在國內完成學位,直接到美國從事研究工作。
很多客戶對于自身條件及應該選擇哪一种類別的申請存在种种誤解及眾多困惑。望一下解釋可以幫助大家在對杰出人才及國家利益豁免的申請有更清晰的認知。
法律對申請EB-1A与EB-1B的資格要求
EB-1A – Alien with
Extraordinary Ability,
即我們通常所謂的“杰出人才”适用于在某一領域有杰出成就、在全國范圍或世界范圍享有盛名的申請人。与EB-1B不同的是,EB-1A并不局限于從事學術研究的申請人。知名音樂家、畫家、演員、運動員等等皆可以适用這一類別的申請,條件是申請人需獲得國家級或者世界級的專業獎項。此外,EB-1A屬于self-petition,也就是說你不需要雇主的支持,即使在美國暫時沒有工作,或者有工作但是雇主不愿意提出綠卡申請,只要你的資格達到這個類別的要求,你自己也可以提出綠卡申請。
EB-1B – Outstanding
Researcher or Professor,即杰出研究人員或杰出教授,顧名思義适用于在大學或研究机构擔任研究人員或教授的申請人。与EB-1A不同的是,EB-1B需要由雇主出面提出申請。這里不同于一般的職業移民,雇主不需要向勞工部提出PERM申請,然后才是I-140。EB-1B申請中,雇主作為petitioner,直接為符合申請EB-1B條件的beneficiary提出I-140申請。雇主作為petitioner除了要簽署I-140表格,還要向移民局證明雇主會長期雇佣beneficiary
—
通常是提供job offer letter of a
long-term and permanent position。
鑒于大多數來我所咨詢的客戶從事于學術研究領域,在此我們重點討論有關這類申請人的申請資格。
法律明文規定,對于EB-1A的self-petitioner,要符合下列條件中至少三項。對于EB-1B的beneficiary,要符合下列條件中至少兩項。
1。
國家級或世界級的專業獎項
Documentation of the alien’s
receipt of lesser nationally or internationally
recognized prizes or awards for excellence in the field of endeavor.
國家級或世界級的專業獎項,顧名思義必須是國家級或者世界級的。如果只是一般省級市級,甚至院校間的獎項,則不符合這一條款的要求。由于法條沒有給出确切解釋究竟什么樣的獎項才算是國家級或者世界級的,諸多申請人對這一條款的要求存在种种誤解。有的申請人搬出念大學時的各類獎學金獎、中小學時三好生獎、优秀作文獎、數學競賽獎等等,五花八門花樣翻新,其心可嘉,也足證明其求學期間的輝煌歷史。但在移民官看來,怕有浪費稿紙之嫌。
根据我所以往對這類申請的經驗,衡量所獲獎項是否符合這一條款的要求,主要看兩點:其一,該獎項對得獎人的評選條件是否要求其專業領域中的extraordinary
ability and/or outstanding achievement。其二,該獎項是否在全國范圍內或世界范圍內得到認可。
要證明這兩點需要提供客觀的證据才能夠說服移民官。例如,該獎項對獲獎人評選要求的條文規定可以證明其對獲獎人要求是否達到在專業領域的extraordinary
ability and/or outstanding achievement的層次。全國范圍內或世界范圍內各大媒体的報道、頒獎的机构、評選候選人的地域范圍、候選人的數目及獲獎人數等等可以證明該獎項是否可以稱為國家級或世界級。
根据我所以往的經驗,通常移民官是不會認同种种travel awards,
scholarships, research grants符合這一條款的要求,除非申請人可以提出客觀證据證明這樣的scholarships或grants滿足以上談到的兩點要求。
通常世界級的獎項是那种路人皆知的,比如諾貝爾獎。而國家級的獎項,如果是美國的獎,那么移民官是比較容易認同的,因為多少會有一定的認知。比如一位演藝人員申請EB-1A,如果得的是奧斯卡獎,不必多廢唇舌移民官自然認定其符合這一條款的要求。但如果得的是中國大陸的金雞獎或百花獎,或者是台灣金馬獎等就要多多供上相關材料證明其的确是國家級別的獎項。
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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