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勇律師事務所,lianglaw.com專稿)National
Interest Waiver即國家利益豁免,顧名思義是指申請人的研究對美國國家利益帶來很大貢獻,因而豁免一般職業移民中labor
certification(PERM)這一要求。NIW同EB-1A一樣,屬于self-petition,申請人不需要任何雇主的支持,可自行提出該移民申請。
雖然NIW不需要雇主,但一般而言申請人最好在美國還是有工作的,并且是在其NIW申請的領域里面的研究工作。原因很簡單,如果移民局在批准你的I-485之前,發現你作為NIW的申請人在美國已經失業很長時間,那么你很難向移民局證明說你在美國是對美國國家利益有貢獻的。另外,一旦遞上I-140,NIW申請中你的研究領域已經定下來,在I-485沒有批准前,你可以換雇主,但是不能夠更換研究領域。
有別于EB-1A/B,法律對于NIW的資格要求比較籠統,沒有具体列項的條件。
首先,申請人須具有Master或Master以上的學位。這一個條件基本上所有從事學術研究的申請人都可以滿足。值得注意的是,PhD并不是必需的,只要有Master就可以了。
其次,申請人對美國的國家利益有貢獻,具体要證明一下三個條件:á
1. He
seeks employment in an area of substantial intrinsic merit :
基本上對于從事學術研究的申請人,不論是什么樣的領域,經過職業律師的精心包裝,都可以滿足這個條件。á
2. The
proposed benefit will be national in scope
這個條件有一點tricky。簡言之,如果你對國家利益的貢獻只是局限于某一個地區,而不是全美國的范圍,那么就不能夠達到NIW的要求。比如一位知名的醫生在加州執業,醫好許多癌症患者,可以算是丰功偉業了,但這并不能滿足NIW的要求。因為他醫好的病人再多,也只是局限于加州或至多西岸的范圍,很難證明其貢獻福澤全美國的民眾。這就是為什么很多資深的中醫、針灸師等等,雖然醫術高超,但是不适合于申請NIW。
這個條件證明了文章發表的重要性。同樣是前一案例里面的醫生,如果他不僅治愈絕症,而且在peer-reviewed雜志上大量發表其醫學研究的成果,那么閱讀其發表并受惠于其研究成果的,就不會僅僅局限在加州地區,而是全美國的范圍了。
3. He
will serve the national interest to a substantially greater degree
than would an available U.S. worker having the same minimum
qualifications
這一條件,就是通過申請人的种种建樹來證明,如發表文章、引用、獎項、membership、專利、review、媒体報道、推荐信等等。當然,這些不再如EB-1A/B法條中要求的那樣苛刻,比如獎項不一定要國家級或者世界級,membership不一定要對member有很高的資歷要求,review也不一定要求reviewer有特別的資格限制等等。總之,只要有足夠證据證明你對國家利益的貢獻to
a substantially greater degree compared to an available U.S. worker
having the same minimum qualifications就可以了。
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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