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勇律師事務所﹐lianglaw.com專稿)
隨著2008年的到來﹐我們也開始著手為客戶準備4月1日要開始送件的H-1B。由於去年H-1B
新名額申請過於踴躍﹐除非移民法改變﹐不然今年的H-1B
名額應該在第一天就會額滿。對於僱主而言﹐為了能夠爭取到合適的員工為其工作﹐可以想見的這些僱主也會儘可能地為員工提出H-1B
的申請﹐至少多為一個員工申請H-1B﹐就多一個取得H-1B
名額的機會。
然而﹐在美國移民法中﹐一家公司可以僱用多少員工是有限制的。勞工部對於僱主是否為高度依賴H1-B
員工﹐是以全職員工與全職H1-B
員工的比例為考量的依據﹐僱主在替員工申請H1-B簽證前﹐必須先得到勞工部批准的LCA﹐如果勞工部認為僱主高度依賴H1-B的話﹐僱主在LCA上就必須註明是高度依賴H1-B
的僱主﹐並同意配合積極的徵人活動﹐沒有解僱同一職位的員工﹐並會將員工資料妥善保管。
移民法對於過度依賴H-1B
僱主的標準為﹕
-
在美國有1-25個全職員工的話﹐不能僱用超過7個(不能有第8個)H-1B員工。
-
在美國有26-50個全職員工的話﹐不能僱用超過12
個(不能有第13個)
H-1B員工。
-
在美國有50個以上的全職員工的話﹐不能僱用超過15%的H-1B
員工。
但是﹐如果H-1B
工作者屬於以下兩種情況之一的話﹐可以豁免於在計算是否為過度依賴H-1B
的僱主﹕
若是僱主屬於高度依賴H-1B
員工的僱主的話﹐在為新的員工申請H-1B
時﹐必須有積極的徵人活動。僱主除了在各項媒體廣告徵人外﹐還有參加各項的
Job fair
徵才及Job
hunter
等﹐並且不能對現有的非移民工作者但還沒有H1-B
簽證予以偏坦﹐例如以學生身份持有Practical
Training
工作的人。同時僱主還要在為員工申請H1-B前﹐將徵人活動貼在公司佈告欄上﹐並註明“Complaints
alleging failure to offer employment to an equally or better
qualified work, or an employer's misrepresentation regarding such
offer(s) or employment must be filed with the Department of Justice,
10th Street & Constitution Avenue, NW, DC 20530."
僱主必須提供給任何相同或更好條件的美國申請者﹐在任用的標準上必須是正常合法﹐與工作相關的工作。同時﹐僱主還要證明﹐在為員工申請H1-B簽證前後90天內沒有解僱同一職位的員工。但是﹐上述所謂的解僱員工所謂並不包含在被該雇主提供了相當或更優渥的條件後,因為工作不力、任何原因、觸犯工作規定、自願離職等相關原因。
在員工資料方面﹐僱主除了保管所有的全職及非全職員工薪資資料外﹐也要將所有徵人的記錄保存下來﹐包括所有的徵人活動及廣告時間地點﹐薪水標準及其他福利﹐以及所有應徵履歷表及面談資料全部要詳細保存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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