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勇律师事务所,lianglaw.com专稿)美国国务院(DOS)
为了防止签证发放的弊端,从去年的11月份通知美国海外各使领馆,当外国员工持有移民局的批准文件到海外申请工作签证时
,必须以国务院子Kentucky
Consular Center (KCC)的“Petition
Information Management Service”(PIMS)
中的资料作为唯一决定是否发放非移民类工作签证之依据
。这些工作签证类别包括:
H-1B
专业工作人员、H-2
临时工作人员、(H-3)
培训人员、L-1
跨国国际公司主管、O、P
演艺人员及职业运动员(O,P),以及国际文化交流人士的Q
签证。
一直以来在美国海外使领馆申请工作签证时,申请人只要持有移民局的I-129
申请批准原件(I-797)
及相关资料,
使领馆就认为有足够的资料来证明移民局的批准。但是,
在国务院公布PIMS
的新规定后,在海外使领馆申请签证时,批准的I-797
将不足以证明你的申请已获得移民局的批准,只有签证官在PIMS
的电脑资料中取得你的批准记录,才能批准你工作签证的申请。
由于移民局通常是以传真及邮寄方式通知KCC,而不是以email
的方式连系。而KCC
在收到移民局的资料后,还要Scan
及输入所有需要的资料包括
I-129相关表格,
雇主信及受益人的相关证明文件到PIMS
系统。由于这个新的PIMS
政策的实施,美国驻外使领馆必须在获得KCC
的确认后才能发放工作签证,
因此,有些签证的申请人可能因为移民局没有及时将批准资料送到KCC而造成申请人签证的延宕。
此外,由于在使领馆申请工作签证时必须要有移民局的批准书原件,而在这个PIMS
系统实后,
签证官可以在PIMS
系统中取得申请人的批准资料。因此,在申请工作签证时,没有批准书原件也不会影响工作签证的审批与发放。但是,据了解,有些使领馆尚未熟悉这个新规定仍然要求要看批准书原件,因此国务院正在研拟相关指导原则来取消这个要求批准书原件的规定。
比较令人忧虑的是,目前国务院并没有一个可以确认移民局已经将批准书资料送交KCC
及KCC
是否已经将相关资料输入PIMS
系统的一个查询机制。有些本来只是预计在国外停留短时间的人士可能因为PIMS
系统中没有相关资料而被迫改变在海外的停留时间。
因此,我们提醒有意在使领馆提出相关签证申请的人士,要有因移民局没有及时将你的资料转交给KCC
或KCC
未及时输入到
PIMS
系统以致没有你的相关资料,而延迟取得签证的心理准备。
*** 2008财政年度H-1B申请在2007年4月1日开放后,
属于65,000
个H-1B
名额在第一天就宣布用磬, 20,000
个美国硕士以上名额也2007年4月26日用完
***
*** 2009财政年度H-1B
申请将在 2008年4月1日开放申请,
梁勇律师事务已经开始接受处理H1B新名额案件的申请,这样既也可避免过早行事,也能在有充裕的时间在4月1日之前完成案件并顺利提出申请。
***
申请
H-1B
工作签证:
请提供您的工作名称,
工作内容,
公司所在地,
薪水,
及完整的履历表 email
到
counsel@lianglaw.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