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新政策影響海外HL等簽證發放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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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勇律師事務所,lianglaw.com專稿)美國國務院(DOS) 為了防止簽證發放的弊端﹐從去年的11月份通知美國海外各使領館﹐當外國員工持有移民局的批准文件到海外申請工作簽證時 ﹐必須以國務院子Kentucky Consular Center (KCC)的“Petition Information Management Service(PIMS) 中的資料作為唯一決定是否發放非移民類工作簽證之依據 。這些工作簽證類別包括﹕ H-1B 專業工作人員、H-2 臨時工作人員﹑(H-3) 培訓人員、L-1 跨國國際公司主管﹑OP 演藝人員及職業運動員(O,P)﹐以及國際文化交流人士的Q 簽證。

一直以來在美國海外使領館申請工作簽證時﹐申請人只要持有移民局的I-129 申請批准原件(I-797) 及相關資料﹐ 使領館就認為有足夠的資料來證明移民局的批准。但是﹐ 在國務院公佈PIMS 的新規定後﹐在海外使領館申請簽證時﹐批准的I-797 將不足以證明你的申請已獲得移民局的批准﹐只有簽證官在PIMS 的電腦資料中取得你的批准記錄﹐才能批准你工作簽證的申請。

由於移民局通常是以傳真及郵寄方式通知KCC﹐而不是以email 的方式連繫。而KCC 在收到移民局的資料後﹐還要Scan 及輸入所有需要的資料包括 I-129相關表格, 雇主信及受益人的相關證明文件到PIMS 系統。由於這個新的PIMS 政策的實施﹐美國駐外使領館必須在獲得KCC 的確認後才能發放工作簽證﹐ 因此﹐有些簽證的申請人可能因為移民局沒有及時將批准資料送到KCC而造成申請人簽證的延宕。

此外﹐由於在使領館申請工作簽證時必須要有移民局的批准書原件﹐而在這個PIMS 系統實後﹐ 簽證官可以在PIMS 系統中取得申請人的批准資料。因此﹐在申請工作簽證時﹐沒有批准書原件也不會影響工作簽證的審批與發放。但是﹐據了解﹐有些使領館尚未熟悉這個新規定仍然要求要看批准書原件﹐因此國務院正在研擬相關指導原則來取消這個要求批准書原件的規定。

比較令人憂慮的是﹐目前國務院並沒有一個可以確認移民局已經將批准書資料送交KCC KCC 是否已經將相關資料輸入PIMS 系統的一個查詢機制。有些本來只是預計在國外停留短時間的人士可能因為PIMS 系統中沒有相關資料而被迫改變在海外的停留時間。 因此﹐我們提醒有意在使領館提出相關簽證申請的人士﹐要有因移民局沒有及時將你的資料轉交給KCC KCC 未及時輸入到 PIMS 系統以致沒有你的相關資料﹐而延遲取得簽證的心理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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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財政年度H-1B 申請將在 2008年4月1日開放申請, 梁勇律師事務已經開始接受處理H1B新名額案件的申請﹐這樣既也可避免過早行事﹐也能在有充裕的時間在41日之前完成案件並順利提出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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