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勇律師事務所,lianglaw.com專稿)
我們前一篇文章討論了職業移民第一步PERM
的申請
(詳見﹕http://www.lianglaw.com/Article/2008/0515-perm-gc-hz.htm
)﹐接下來我們要討論的是移民申請最重要的步驟﹐I-140
Immigration Petition for Alien Work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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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I-140
的申請中﹐移民局最主要的是審理I-140
申請人及受益人是否符合I-140
的要求。通常在提出I-140
申請時﹐屬於EB-1
(傑出人才﹐傑出教授及研究員﹐L-1
跨國公司主管)
及EB-2
NIW (國家利益豁免)
的申請人是不需要先獲得PERM
的批准﹐上述的申請人可以直接提出I-140
的申請。而一般員工必須由僱主先為其提出PERM
申請批准後﹐依照申請學經歷要求﹐提出I-140
第二優先或第三優先的申請。因此﹐以PERM
提出綠卡申請者﹐在提出PERM
的要求後就決定了你是屬於第二優先或第三優先了。而PERM
批准後送上I-140
時﹐移民局再來審查你是否符合I-140
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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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局在審理I-140
時﹐會針對申請人(僱主)﹐
及受益人的(員工)來審查其是否符合移民局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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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僱主資格﹕移民局在查I-140
僱主資格主要是審查僱主是否能力來支付“承諾”給員工的薪水﹐如果僱主的支付能力出現問題﹐ 沒有辦法通過I-140的審理﹐會使辛苦等待的勞工證失效和無法繼續綠卡的申請。根據移民法規定,
所有的職業移民申請都要求雇主在提出勞工證的時候就已經有支付薪水能力的證明(送PERM
的那一天)﹐
并且一直延續到申請人拿到綠卡為止。 根據移民法和移民局的備忘錄規定﹐僱主可以通過年度報表﹐ 聯邦稅表﹐
審核過財務報表作為主要證据來證明其支付能力。 此外﹐其他證據還包括資財損益表﹐
銀行存款證明﹐或者個人所的稅報表。由於其他證據并不是主要的證据﹐ 移民官有裁量權決定接受或者不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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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通常我們在評估一個PERM
的案子是不是能夠獲得批准時﹐除了申請人本身的學經歷外﹐最重要的是是先評估公司有沒有能力來負擔你的薪水標準﹐不然即使PERM
批准了﹐I-140
也批不了﹐而你只是白白浪費了時間及申請費及律師費而已。這也是我們在評估申請人的情況時﹐為一直強調要看僱主報稅資料的原因。在評估僱主是否有能力來負擔你的薪水時﹐只要你符合以下幾點中的一點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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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一個公司是超過100個員工的話,﹐公司可以出示一份證明文件證明公司具有超過100個員工和有能力支付申請人的薪水﹐那樣公司就不需要出示稅表或者其他的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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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小於100
個員工的公司可以提供公司聯邦稅表。 根據移民局的備忘錄,
移民官在審理I-140和公司稅表的時候,
主要看公司的淨收入及公司的淨流動資產是否有足夠的能力來支付“承諾”給外籍員工的薪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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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兩個情況只要僱主有能力負“承諾”給員工的薪水﹐不論外國僱員是否正在為該公司工作﹐僱主都可以為員工提出I-140
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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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如果僱主不符合上述1。2。的情況﹐但是員工目前是在為該工司工作﹐並領取勞工部所要求的薪水標準﹐即使公司小﹐目前還是正在起步的公司﹐仍然可以提出I-140
的批准獲得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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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要重申的是﹐ 雖然在提出勞工證的時候,﹐公司并不需要按照勞工證上面的最低薪水要求來付申請人的薪水﹐
但是僱主要證明從提出PERM
申請時就有能力來負擔員工薪水﹐ 尤其是現在PERM勞工證申請的加快,﹐對于目前薪水沒有達到最低薪水要求申請人要特別注意雇主的支付能力這一項﹐
因為從提出PERM申請到批准﹐
可能也就兩三個月時間,
如何在提出PERM申請之前就衡量好雇主的支付能力以至順利通過後面的I-140審理﹐
是申請人要慎重考慮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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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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