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批准的H-1B 還能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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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勇律師事務所,lianglaw.com專稿) 隨著FY2009 H-1B申請沒被抽中的申請文件陸續被退件以後﹐針對沒抽中H-1B 名額的人士我們已經在http://www.lianglaw.com/Article/2008/0430-receipt-hz.htm  專文討論過相關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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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過去曾經擁有H-1B 名額﹐可以在不佔用新的名額的情況下﹐由新的僱主為你提出H-1B Transfer 的申請﹐繼續用完的H-1B。一般比較常見的情況是原本是H-1B 的身份﹐後來因為種種原因轉到 F-1F-2H-4 身份﹐在有新的僱主願意僱用的情況下﹐可以提出H-1B 的申請並在批准後為新的僱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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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特別的是﹐如果你曾經提出了H-1B 的申請﹐也獲得了批准﹐卻因為種種原因沒有為當初為你申請H-1B的僱主工作(也就是說從來沒為H-1B 僱主工作過)﹐只要僱主沒有revoke withdraw 你的H-1B﹐你仍然佔著H-1B 的名額﹐可以在新的僱主為你提出H-1B 的申請批准後﹐繼續你的6H-1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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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最近就有這樣的一個例子﹐2006 A公司為持有加拿大國籍的 V 先生申請H-1B 並獲得批准﹐V 先生的H-1B開始工作日期是2006年的101日。從2006年的101日以後﹐但是V 先生並沒有以H-1B 的身分為 A公司工作﹐反而是用其加拿大國籍申請TN 簽證為B 公司工作。一直到今年的2月初﹐V先生考慮要以PERM 申請綠卡﹐但是V 先生只有相關工作經驗等同大學學位﹐在考慮到TN 的身份申請綠卡未為會有延期TN的困難﹐希望我們為其提出FY-2009 H-1B 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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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了解了 V 先生的資料後﹐發現V 先生在2006年曾經有過H-1B 的批准﹐而且V 先生確認原僱主為A 公司並沒有 Withdraw Revoke 他的H-1B﹐即使V 先生從來沒有為A 公司工作過﹐仍然佔有H-1B 的名額﹐可以提出H-1B的申請。V 先生的H-1B 在前一陣子獲得批准﹐有效日為2008812日至2011年的8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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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如果你過去有過H-1B﹐且離開美國超過一年﹐可以利用2006125日美國移民總局Michael Aytes 在發出的備忘錄,將你過去沒用完的H-1B 時間繼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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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過去﹐一個持H-1B 的人士离開美國超過一年以上者,可以重新入境美國并取得一個新的六年的H-1B,但是這個新的六年的H-1B 受到H-1B 的名額限制。但是在2006 年的這份Memo 中﹐允許過去曾經擁有過H-1B 名額﹐在6年期限期滿前離開美國超過1年以上者有兩個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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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重新一個新的六年H-1B,但是需要新的H-1B 名額。
2) 繼續以前六年的H-1B 未用完的時間,但是不需要新的H-1B 名額,可以直接回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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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如果你過去曾經有過H-1B 名額卻因為其他原因離開了美國超過一年﹐在現在FY2009 H-1B 名額已經用完的情況下﹐可以依在 Aytes Memo 的規定﹐用完剩下的時間。舉個例子來說﹐小王在200351日至2005430日在一家私人公司擔任電腦工程師的職務,但是在2006年的51日起就回中國工作,也沒有机會再回美國。在2008年的5月份,小王又接到了一個新的offer﹐一家美國公司希望小王為他們工作﹐但是FY-2009財政年度的H-1B 的名額早己用完﹐根据舊法小王因為离開美國超過一年,只能重新等明年四月份新的FY-2010H-1B 名額才能在明年的10月份開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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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在Aytes Memo 的解釋下, 小王因為過去已經有過H-1B﹐可以在不需要H-1B 名額的情況下,選擇繼續以前未完的六年H-1B(之前只用了2)﹐提出H-1B 的申請繼續用完剩下的四年H-1B﹐而不必等到明年與其他人爭奪H-1B 新的名額。
www.lianglaw.com   面對H-1B 名額的緊缺﹐可以查看一下是你過去曾經有過H-1B﹐如果情況允許﹐你仍然可以利用之前的H-1B名額﹐為新的僱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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