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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国转成L-1
的可能性探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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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勇律師事務所
Law Offices of Jonathan Liang
9300 Flair Dr., Suite 105, El Monte, CA 91731
美國境內免付費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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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勇律师事务所,lianglaw.com专稿)在H-1B
名额用完后,许多人都在找寻其他可以在美国合法工作的身份及途径,除了加拿大、墨西哥公民可以申请的TN
签证,属于条约国投资人可以申请的E-1/E-2
签证外(详见:http://www.lianglaw.com/Article/2008/0919-E-2.htm
),也可以考虑申请跨国主管和专业人士的L-1
签证。
与 H-1B签证不同处在于L-1签证没有申请名额的限制,只要满足L-1
申请的条件就可以提出申请并在美国工作,另外
L-1 的配偶也可以像E-1/E-2
的配偶可以申请EAD
工卡在美国工作,21岁以下未婚子女也可以一起来美国读书。L-1
每次有效期为一年或三年,通常L-1申请人可以取得获得多次入境签证,也没有像H-1B
有最低薪水或学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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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在申请 L-1
上,除了海外公司与美国公司规模的要求外,对于申请人过去的经历有特殊的规定。也就是
L-1签证的申请人在过去的三年当内必须在国外的母公司工作过一年的经验,L-1A
的申请人在分公司中的职位是经理/主管等管理人员,而L-1B
则必须掌握公司专门技术(specialized
knowledge)
或了解公司特殊营运。
目前人在美国持有 H-1B、F-1、F-2
或其他身分的人能不能提出申请呢?
有可能,只要你来美国的时间没有超过二年,在也符合其他条件的情况下是可以提出L-1
的申请;但是如果你来美国超过二年,就无法提出过去三年在海外公司工作过一年的经验,也就不符合L-1
对申请人的基本要求。
举个例子来说,如果你在中国的 A公司做了几年会计经理直到2007年9月底离职来美伴读F-2,现在A
公司打算来美国开办分公司扩展业务,因为你在过去的三年内有将近二年还在中国母公司工作,就符合过去三年有一年在母公司工作的经验要求。若是你是在2006年8月1日来美国,以今天2008年10月17日为例,过去三年是从2005年10月18日起算,到2006年的7月31日不足一年,也就不符合L-1
对申请人的要求。www.lianglaw.com
除了上述对员工的要求外,申请 L-1者所需具备条件如下:
1 。在美国必须成立注册股份有限公司之分公司。
2 。经理及主管级人员最长可获准在美停留七年。
3 。特殊专门技术人员停留期则不可超过五年。
4 。申请人必需在国外总公司任经理级以上的职位或特殊至少一年以上(在过去的三年中)。
5 。国外总公司的营业额要规模并雇有所需员工。(在美国刚成立的公司可以没有员工)
6 。国外总公司需赚钱或需具规模。
7 。国外总公司的股份须占美国分公司51-100%。
以目前移民审理 L-1
的申请上还算是乐观,最近我们为客人提出的L-1
申请时间大约是一个多月的时间就获得批准,也没有什么要求补件的情况。所以我们也就不会特别建议客人多花$1000
加急费,如果有特殊情况需要移民局尽快做出决定的话,可以多付$1000,移民局会在15天内做出决定。
至于以B-1
身分来美开设分公司的,当然也可以直接在美国提出由B-1
身分转为L-1
的申请。而配偶及21岁以下未成年小孩都可以申请L-2一起来美国生活及读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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