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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裁员后及转换H-1B
的身份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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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勇律师事务所 Law Offices of Jonathan
Li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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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梁勇律师事务所,lianglaw.com专稿)
现行的移民法并“没有”给予一个外籍员工在前后二个工作之间空档的宽限期,也就是说在你丧失了前一份工作后是没有宽限期的。但是,移民局也允许个别的移民官根据不同的情况而有差别的决定。因此,移民官在审理H-1B
转换雇主的申请时,可能会在不看你以前薪水条Paystub的情况直接批准有I-94
的H-1B,也可能批准你的H-1B
但要求你出境激活(Re-Activate)
H-1B。
VSC
在2008年10月23日与美国移律师协会沟通时表示,当雇主向移民局撤销了员工的H-1B
或这个H-1B
员工离职后(以二者中的最后日期),
这个H-1B员工的合法身份也就结束。但是,上述的情况并没有解决AC-21法案中有关H-1B的“Portability”条款的相关问题。AC-21
法案允许申请人提出H-1B
转换雇主申请后,就可以在H-1B
还没批准前为新的雇主工作。
针对上述的问题,移民局 VSC
提出了H-1B
员工在离职后及转换H-1B
的相关问题的处理原则。VSC
表示,只要H-1B
Transfer 的申请是在“前雇主提出撤销H-1B”之前提出来的,在等待H-1B
Transfer 审理的时间内这个H-1B
员工就会在一个“合法停留”(Authorized
period of stay)
状态;但是,这并没有延期这个H-1B
员工的“合法身份”(Authorized
Status)。
在移民法上“合法停留” (Authorized
period of stay) 与“合法身份”(Authorized
Status) 的定义是不一样的。合法身份(Authorized
Status)是指你入境时I-94上所给予的有效期限或你申请延期或转换到其他身份时新的I-94
上所给予的有效期期限。而“合法停留”(Authorized
period of stay)
则是指你在提出申请延期或转换的过程中,等待移民局做出决定时给予你在美国合法等待的时间。一旦做出决定,获得批准后你就处于一个合法身份的状态,或是被拒绝了而变成了非法居留。
举个例子来说,小李在 2008年10月1日持H-1B入境并为A
公司工作,I-94
上头的有效期限是2011年的9月30日,也就是说在他的
I-94
到期前,小李拥有合法身份,可以合法停留。因为营运不善,在2008年的12月31日小李不幸被雇主A
公司裁员了,小李只好赶快想办法找新的工作,在2009年的1月30日,移民局收到小李的新雇主B
公司为他提出了H-1B
Transfer 的申请,而在2009年的1月31日,前雇主A
公司也通知移民局撤销了小李在A
公司的H-1B。小李的“合法身份”也在2009年1月31日结束。
根据
USCIS 的规定,虽然小李在2008年12月31日被裁员,但是B
公司在2009年1月30日为小李提出的H-1B
transfer 申请还在
pending
中,所以是在一个“合法停留”的情况,直到他H-1B
transfer 的申请有了结果。
而移民局在审理小李的 H-1B
转换雇主的申请时,可能会在不看小李的薪水条Paystub的情况直接批准有I-94
的H-1B。但是,移民局也可能要求小李提供过去几个月的薪水条。在小李只能提出到2008年12月31日为止的薪水条的情况下,移民局会认为小李没有保持他的H-1B
的身份,虽然批准了小李的H-1B,但是批准书上并没有新的I-94而是要求小李出境激活(Re-Activate)
H-1B。
也就是说,根据移民局的解释,在提出 H-1B
transfer 时,H-1B
员工最好继续在原有的公司工作,保持你的合法身份,直到移民局收到新的H-1B
transfer
的申请后才到新的公司工作。如果无法在离职前提出转换H-1B
或其他身份的申请,就要有被移民局要求出境重新申请签证的心理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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