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勇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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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梁勇律師事務所,lianglaw.com專稿)
現行的移民法並“沒有”給予一個外籍員工在前後二個工作之間空檔的寬限期﹐也就是說在你喪失了前一份工作後是沒有寬限期的。但是﹐移民局也允許個別的移民官根據不同的情況而有差別的決定。因此﹐移民官在審理H-1B
轉換僱主的申請時﹐可能會在不看你以前薪水條Paystub的情況直接批准有I-94
的H-1B﹐也可能批准你的H-1B
但要求你出境激活(Re-Activate)
H-1B。
VSC
在2008年10月23日與美國移律師協會溝通時表示﹐當僱主向移民局撤銷了員工的H-1B
或這個H-1B
員工離職後(以二者中的最後日期)﹐
這個H-1B員工的合法身份也就結束。但是﹐上述的情況並沒有解決AC-21法案中有關H-1B的“Portability”條款的相關問題。AC-21
法案允許申請人提出H-1B
轉換僱主申請後﹐就可以在H-1B
還沒批准前為新的僱主工作。
針對上述的問題﹐移民局VSC
提出了H-1B
員工在離職後及轉換H-1B
的相關問題的處理原則。VSC
表示﹐只要H-1B
Transfer
的申請是在“前僱主提出撤銷H-1B”之前提出來的﹐在等待H-1B
Transfer
審理的時間內這個H-1B
員工就會在一個“合法停留”(Authorized
period of stay)
狀態﹔但是﹐這並沒有延期這個H-1B
員工的“合法身份”(Authorized
Status)。
在移民法上“合法停留”(Authorized
period of stay)
與“合法身份”(Authorized
Status)
的定義是不一樣的。合法身份(Authorized
Status)是指你入境時I-94上所給予的有效期限或你申請延期或轉換到其他身份時新的I-94
上所給予的有效期期限。而“合法停留”(Authorized
period of stay)
則是指你在提出申請延期或轉換的過程中﹐等待移民局做出決定時給予你在美國合法等待的時間。一旦做出決定﹐獲得批准後你就處於一個合法身份的狀態﹐或是被拒絕了而變成了非法居留。
舉個例子來說﹐小李在2008年10月1日持H-1B入境並為A
公司工作﹐I-94
上頭的有效期限是2011年的9月30日﹐也就是說在他的
I-94
到期前,小李擁有合法身份,可以合法停留。因為營運不善﹐在2008年的12月31日小李不幸被僱主A
公司裁員了﹐小李只好趕快想辦法找新的工作﹐在2009年的1月30日﹐移民局收到小李的新僱主B
公司為他提出了H-1B
Transfer
的申請﹐而在2009年的1月31日﹐前僱主A
公司也通知移民局撤銷了小李在A
公司的H-1B。小李的“合法身份”也在2009年1月31日結束。
根據
USCIS
的規定﹐雖然小李在2008年12月31日被裁員﹐但是B
公司在2009年1月30日為小李提出的H-1B
transfer
申請還在
pending
中﹐所以是在一個“合法停留”的情況﹐直到他H-1B
transfer
的申請有了結果。
而移民局在審理小李的H-1B
轉換僱主的申請時﹐可能會在不看小李的薪水條Paystub的情況直接批准有I-94
的H-1B。但是﹐移民局也可能要求小李提供過去幾個月的薪水條。在小李只能提出到2008年12月31日為止的薪水條的情況下﹐移民局會認為小李沒有保持他的H-1B
的身份﹐雖然批准了小李的H-1B﹐但是批准書上並沒有新的I-94而是要求小李出境激活(Re-Activate)
H-1B。
也就是說﹐根據移民局的解釋﹐在提出H-1B
transfer
時﹐H-1B
員工最好繼續在原有的公司工作﹐保持你的合法身份﹐直到移民局收到新的H-1B
transfer
的申請後才到新的公司工作。如果無法在離職前提出轉換H-1B
或其他身份的申請﹐就要有被移民局要求出境重新申請簽證的心理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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