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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1B 6
年的時間怎麼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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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勇律師事務所
Law Offices of Jonathan Li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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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梁勇律師事務所,lianglaw.com專稿)
除了特定情況下﹐已經提出移民申請的人士可以在移民結果出來前繼續延期H-1B
外﹐持有H-1B
的時間最長為六年﹐而且使用H-1B
與L-1
的時間還合併計算。
在 2006年美國移民總局發出了一份備忘錄﹐對持有H-1B、H-4、L-1、L-2等的身份的可使用時間提出一個較友善的計算方式。允許申請人可以完整的使用H-1B(六年)或L-1A/B(七年或5年)﹐而在不工作時的H-4
身份或L-2
身份的時間則不列入計算內。這樣一來﹐可以停留在美國的時間就相對加長了。
但是﹐由於中國大陸的第二優先及全世界的第三優先排期冗長﹐再加上移民局審理時間的緩慢﹐因為種種原因很多人在持有 H-1B
身分幾年後才開始移民的申請﹐而可能來不及在H-1B
6 年期滿前取得I-140
的批准﹐或者有PERM
或I-140
等待審理超過365天來延長第七年的H-1B。這時﹐可以重新查看一下有那些部份的H-1B
是可以要回來的。
1 。H-1B
的開始日期﹕很多人是從OPT
開始就為僱主工作﹐然後申請H-1B。你可能在2004年1月1日開始為A
公司工作﹐2004年4月1日僱主為你提出H-1B
申請並在2004年11月1日獲得A
公司為你申請的H-1B批准(批准書有效期為2004年11月1日至2007年9月30日)﹐
H-1B 延期後有效期為(2007年10月1日至2010年9月30日)。如果你都沒有出境的情況下﹐你的H-1B
的6年截止時間為2010年的10月31日(2004年11月1日至2010年10月30日)﹐你還可提出一個月的H-1B
延期。
2 。人在國外的時間不併入H-1B
使用時間﹕如果你在過去的幾年間你經常出差往返世界各地﹐人不在美國的時間也可以扣掉。如上例﹐如果你的6
年結束在2010年的10月31日﹐但是從2005年開始﹐每年都出差二次﹐每次二個星期﹐從2005年至2009
年共出去了約5個月的時間﹐在你的6
年結束在2010年的10月31日的基礎上﹐可以再要回過去出差的5
個月的時間﹐這樣就可以將H-1B
的第六年時間延期至2011年的3月底了。
3 。
人在美國的非H-1B及L-1
身分也不併入H-1B
或L-1
的時間﹕如果你在美國停留時間﹐除了H-1B
及L-1
的身分外﹐還到其他身分﹐例如﹕F-1﹐F-2﹐
H-4﹐
L-2﹐E-1﹐E-2等﹐這些身分都不計算在H-1B
6年的時間內。
因此﹐如果 H-1B
第六年快到期了﹐你的移民申請還不滿足延期第七年H-1B
的要求﹐查看一下你的I-94
及入出境記錄﹐是否可以要回一些H-1B
的時間﹐以有較寬裕的時間來進行你的H-1B
申請﹐我們的記錄中曾經為一位半導體的研究員因為時常進出美國﹐而要回292
天的H-1B
時間。
此外﹐我們要提醒所有持有 H-1B
且想要在美國提出綠卡申請的人士,最保險的情況是在H-1B滿5年前提出PERM
或其他I-140移民的申請,才能符合在H-1B滿6年時,勞工應聘或I-140
等待超過365天而可以向移民局提出延長H-1B
第七年的申請的規定。
我們律師事務所的經驗,
最近PERM
大約需要10個月才能獲得批准﹐再加上前置作業﹐最好在H-1B
滿4年半前提出PERM
的申請。還是一句老話,
若是您想申請綠卡,請注意,您的時間是有限的,
不要拖到最后一份鍾才開始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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