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1B 6 年的時間怎麼計算 简体中文繁體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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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勇律師事務所,lianglaw.com專稿) 除了特定情況下﹐已經提出移民申請的人士可以在移民結果出來前繼續延期H-1B 外﹐持有H-1B 的時間最長為六年﹐而且使用H-1B L-1 的時間還合併計算。

2006年美國移民總局發出了一份備忘錄﹐對持有H-1BH-4L-1L-2等的身份的可使用時間提出一個較友善的計算方式。允許申請人可以完整的使用H-1B(六年)L-1A/B(七年或5)﹐而在不工作時的H-4 身份或L-2 身份的時間則不列入計算內。這樣一來﹐可以停留在美國的時間就相對加長了。

但是﹐由於中國大陸的第二優先及全世界的第三優先排期冗長﹐再加上移民局審理時間的緩慢﹐因為種種原因很多人在持有H-1B 身分幾年後才開始移民的申請﹐而可能來不及在H-1B 6 年期滿前取得I-140 的批准﹐或者有PERM I-140 等待審理超過365天來延長第七年的H-1B。這時﹐可以重新查看一下有那些部份的H-1B 是可以要回來的。

1H-1B 的開始日期﹕很多人是從OPT 開始就為僱主工作﹐然後申請H-1B。你可能在200411日開始為A 公司工作﹐200441日僱主為你提出H-1B 申請並在2004111日獲得A 公司為你申請的H-1B批准(批准書有效期為2004111日至2007930) H-1B 延期後有效期為(2007101日至2010930)。如果你都沒有出境的情況下﹐你的H-1B 6年截止時間為2010年的1031(2004111日至20101030)﹐你還可提出一個月的H-1B 延期。

2。人在國外的時間不併入H-1B 使用時間﹕如果你在過去的幾年間你經常出差往返世界各地﹐人不在美國的時間也可以扣掉。如上例﹐如果你的6 年結束在2010年的1031日﹐但是從2005年開始﹐每年都出差二次﹐每次二個星期﹐從2005年至2009 年共出去了約5個月的時間﹐在你的6 年結束在2010年的1031日的基礎上﹐可以再要回過去出差的5 個月的時間﹐這樣就可以將H-1B 的第六年時間延期至2011年的3月底了。

3 人在美國的非H-1BL-1 身分也不併入H-1B L-1 的時間﹕如果你在美國停留時間﹐除了H-1B L-1 的身分外﹐還到其他身分﹐例如﹕F-1F-2 H-4 L-2E-1E-2等﹐這些身分都不計算在H-1B 6年的時間內。

因此﹐如果H-1B 第六年快到期了﹐你的移民申請還不滿足延期第七年H-1B 的要求﹐查看一下你的I-94 及入出境記錄﹐是否可以要回一些H-1B 的時間﹐以有較寬裕的時間來進行你的H-1B 申請﹐我們的記錄中曾經為一位半導體的研究員因為時常進出美國﹐而要回292 天的H-1B 時間。

此外﹐我們要提醒所有持有H-1B 且想要在美國提出綠卡申請的人士,最保險的情況是在H-1B滿5年前提出PERM 或其他I-140移民的申請,才能符合在H-1B滿6年時,勞工應聘或I-140 等待超過365天而可以向移民局提出延長H-1B 第七年的申請的規定。 我們律師事務所的經驗, 最近PERM 大約需要10個月才能獲得批准﹐再加上前置作業﹐最好在H-1B 滿4年半前提出PERM 的申請。還是一句老話, 若是您想申請綠卡,請注意,您的時間是有限的, 不要拖到最后一份鍾才開始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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