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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出生﹕4個月NIW
批准/再4個月取得綠卡(I-485
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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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勇律師事務所
Law Offices of Jonathan Liang
9300 Flair Dr., Suite 105, El Monte, CA 91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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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勇律師事務所﹐lianglaw.com專稿)
這是一個很典型的國家利益豁免National
Interest Waiver (NIW)案子﹐客人的條件還不錯﹐就是那種通常移民局會直接批准﹐不太有被補件的機率的那一種。客人前後花了七﹑八個月取得綠卡﹐在我們律師事務所來說是很稀鬆平常的事﹐批准是應該的﹐也不令我們訝異。
可是客人在批准綠卡之後非常興奮﹐因為她的周遭朋友不論是台灣﹑大陸或其他國家出生的﹐每個人申請綠卡少則一﹑兩年多則三五年。此外﹐這個申請人總覺得她的案子很弱﹐對自己沒有太大的信心﹐所以我們覺得該寫一個比較平凡的案例﹐讓有意申請
NIW
的人士有個評估的標準﹐對自己有點信心﹐不要太低估自己的能力。
(案情)
這個客人是經由同事介紹到我們事務所來做移民評估﹐由於僱主也願意支持她辦綠卡﹐同時也因為她是台灣出生﹐在看了她的簡歷之後﹐我們認為她符合EB-1B
傑出研究員及NIW
的申請﹐便建議她同時提出二個I-140 (EB-1B
及NIW)
的申請﹐如果不放心可以等到EB-1B
或NIW
批准後再提出I-485
的申請。由於客人覺得移民是一條漫漫長路﹐也不差這幾個月I-140
的審理時間﹐也就聽從我們的建議等I-140
批准再遞I-485
調整身分。
我們在送件後大約4
個月左右NIW就獲得批准﹐由於申請人是台灣出生﹐在I-140
NIW第二優先有名額的狀態﹐馬上準備I-485
的申請。
而我們也在NIW
批准後收到申請人I-140
EB-1B
補件通知﹐要求僱主補充公司資料。由於後來申請人有工作上的變動﹐ 在考慮到申請人如果要換工作的話﹐透過EB-1B
的申請提出I-485
要在I-485遞出後超過180天以上才能換類似的工作﹐相對上彈性比較小﹐也懶得補件﹐因此申請人就決定放棄EB-1B
的申請﹐直接以NIW
提出I-485
的申請。
(申請人資格)
-
移民局審理中心﹕
Nebraska Service Center
-
申請人出生地﹕台灣
-
申請類別﹕I-140
NIW
國家利益豁免
-
學歷﹕Ph.D.
in Biochemistry
-
專業協會會員﹕
AACC (American Association for Clinical Chemistry)
-
Presentations & Abstracts﹕
8篇
-
Publications﹕
5 篇
(二篇第一作者)
-
Citation: 18
次
-
US Patent: 2
個
-
推薦信﹕7封(包含獨立推薦人三封)
-
I-140﹕
1/26/2009
送件5/23/2009批准
-
NIW
批准書原件:http://www.lianglaw.com/NIW/lin09077-niw.pdf
-
I-485申請
﹕6/10/2009
送件10月7日批准
(NIW)
NIW
是屬於職業移民排期的第二優先﹐依照移民局的要求﹐NIW
是可以由申請人自行提出﹐只要申請人繼續在類似的研究領域工作﹐就不會影響綠卡的申請﹐也沒有要為現在僱主工作多久的要求﹐隨時可以換僱主。面對現在全世界第二優先全部有名額的情況下﹐除了中國及印度出生的申請人有排期的困擾外﹐像華人聚集台灣﹑香港﹑新加坡﹑馬來西亞﹑印尼等國出的申請人﹐透過NIW
提出移民申請還是很快的一個途逕。
中國大陸出生的NIW
申請人﹐現在的排期則比較長﹐一個批准的I-140
NIW
除了可以先排上隊以外﹐還有助於在H-1B 6
年期滿後提出延長另一個三年的H-1B﹐直到排期到了有名額可以提出I-485
為止。如果配偶是屬於中國大陸或印度以外國家出生者﹐則可以用配偶的出生國名額來提出I-485
的申請﹐沒有名額的問題。
(EB-1B)
至於EB-1B
的申請則要有僱主提供一個長期的工作﹐且公司要至少有三人以上的全職研究員的規模﹐申請人也要有三年以上研究的經驗。這對中國大陸出生者而言是避開排期的最佳途逕。但是﹐一般在大學都不太願意為做博士後的申請人提出EB-1B
的申請﹐比較常見的都是在公司做研發的申請人提出EB-1B
的申請﹐我們也有很多客人都是畢業在私人企業在研發工作﹐在申請H-1B
之後馬上提出EB-1B
並獲得批准。在中國大陸職業移民排期第二優先停滯不前的情況下﹐在私人企業做研發比起在學校做博士後提出EB-1B
的申請機會大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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