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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公司L-1
外派主管I-140
EB-1C 一个月获得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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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勇律师事务所 Law Offices of Jonathan
Li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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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梁勇律师事务所,lianglaw.com专稿)
总公司在台湾的电子器材公司,分别在在美国东西岸两大城市设有分公司,由于在美国分公司是属于销售服务的性质,在美国的二个分公司加起来也不过只有十个左右的员工。
在我们为这家公司的 L
先生取得L-1
工作签证批准后,便继续为L
先生提出I-140
EB-1C 跨国公司主管的移民申请。虽然
L 先生所负责的部门人数不多,只有4-5个员工属于L
先生管辖,在经过我们包装及强调
L 先生职务的重要性之后,在送件后一个月立即获得移民局I-140
第一优先的批准。
我们今天所提到的 L-1签证是一种跨国公司主管的签证,也是一种获得美国永久居留的捷径。以L-1签证来美国,对申请人没有学历的要求,不仅可以尽快从国内派熟悉业务的人来美国成立分公司并开拓市场,而且派来主管的配偶及子女也可一起来美,使得派遣来美的人没有后顾之忧。
申请 L-1
□国公司主管必须符合以下
几点要求:
-
总公司在国内正常运作并有营业额。
被派来美的主管在来美国之前的三年里有最少一年在该公司任主管级职务。
总公司有能力汇款来美,作为分公司的营运资本,而且有能力收购美国分公司超过50%
的股权。
如果美国公司长期需要此人的服务,只要美国的分公司成立一年以后,该公司就可以直接为持有
L-1签证的跨国公司主管,以第一优先EB-1C
劳工移民的方式申请绿卡。
透过跨国公司主管提出I-140
EB-1C 的申请不需要经过繁琐的劳工应聘(PERM)的程序,也不须像投资移民那样在美国投入上百万的资本,也不像投资移民那样拿到的是两年有条件的绿卡。
此外,由于跨国公司主管的移民申请是属于第一优先,可使用名额充足,只要美国分公司成立一年以上,一定的规模就可以同时提出I-485
的申请。比起目前需要等待排期或PERM
审理的第二优先及第三优先而言有更强的优势。对于一些资本额不是太高的中小企业来说,如果与美国有贸易往来或想拓展美国市场,L
证的申请不失为获得身份与开发市场一举两得的好方式。
I-140
EB-1C 批准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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