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140 批准后换雇主注意事项 简体中文繁體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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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勇律师事务所,lianglaw.com专稿)当雇主已经帮你递出工作证与移民的申请 (I-140)并且在I-140 已被批准的情况下,可以换工作吗? 移民局对于I-140 批准后换工作有什么特别的要求呢? 这可以分二种情况来讨论:

I-140 已批准,尚未提出I-485 的申请。在这个情况下,新雇主必需为员工提出新的I-140申请(如果是PERM 的话,PERM I-140 要由新的雇主全部重新提出申请)。新工作内容也需要与旧工作有着相同或是相似的职称与工作内容。

因为这个员工前一份的I-140已经被批准,所以旧的I-140优先排期(假设是20081025日的排期)的日期是可以直接被新的I-140 申请所延用(新的I-140 排期也可以要求延用20081025日排期)。新旧工作的工作内容完全不同并不会对员工旧的I-140优先排期日延用有所影响。

但必须注的是 上述的情况并不适用于已经递出I-485的申请,并且I-485 的申请已经超过 180天的员工。 已经进入I-485 审理期间超过 180天的员工 能够换的工作必须相同或相似于已被批准的I-140所描述的工作职称与工作内容,在这个情况下 因为员工已经进入I-485身份调整的程序,所以新雇主不 需要要提出任何新的I-140申请, 这个情形被称为AC21 AOS portability

一般人不清楚优先排期日的转移与AC21 portability 的适用情况 因此容易混淆这两种情况的申请程序,以下将对优先排期日的转移与AC21 portability 的适用情况以图表做一个简单比较让大家更明了优先排期日的转移与AC21 AOS portability的不同:

 

优先排期日的转移(保留)

新雇主必须为员工提出新的I-140申请, 员工的新工作也不需要与旧工作有着相同或是相似的职称与工作内容

AC21 AOS portability

员工已经递出I-485的申请并且审核期间已经超过 180. 员工 如果要换新工作 则必需选择与旧工作职称和工作内容相同或相似之工作 但新雇主不须为员工提出新的I-140申请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这两种情况的适用前提都必需是在顾主所提出的I-140申请 已经被批准的情况下才得以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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