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1 及其亲属J-2的豁免及在美转换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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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勇律师事务所,lianglaw.com专稿)有一些持J-1签证的人和他们的J-2亲属,如果想要申请HL签证或绿卡,首先必须满足在国籍所在国或上一个永久居留国家居住满两年的条件,通常在你的签证上会注明是否受212(e) 二年回国的限制。

通常受到212(e)限制的人包括:

  • 政府或国际公共组织出资支持该访问者的项目:政府出资项目是指,美国联邦政府,“本国”政府,或接受美国政府资助的国际公共组织提供资金,用于支持该交流访问者参加J签证指定的项目。仅仅是政府出资资助某一学校,实验室或研究课题不包括在内,比如接受NIH的拨款。

  • 访问者所在项目出现在“技能列表(SkillList)”上:“技能列表(SkillList)”指定不同国家需要发展的领域,当前适用于J签证的列表发布于20094月。如果访问者的领域出现在他进入美国时有效的列表上,这个访问者就受到212(e)条件的限制。

  • 研究生阶段医学培训项目──ECFMG资助的临床医学培训;ECFMG资助的临床医学项目,仅包括临床医学,不包括研究项目,DS-2019ECFMG签发。

  • J-2亲属:如果J-1身份的人受到212(e)限制,则他的J-2身份的亲属也受到限制。亲属必须独立满足居住两年的要求,或者取得豁免。J-2 J-1 配偶离婚,J-1配偶死亡,或者J-221岁并不影响212(e)的适用性,但是可以作为申请豁免的理由。

受到212(e)限制意味着不能在美国改变身份,不能申请HL签证,不能申请移民签证或调整身份。但是受到212(e)限制的人可以申请HL,或移民以外的其他签证,也可以开始HL,或绿卡申请的程序,比如申请劳工纸或者递交I-140。受到限制的交流访问者可以申请豁免。

J-1豁免有四个根据:

  • 无异议程序(No Objection):由J-1 申请人取得“本国”政府的同意,可以留在美国。

  • 极端困苦:申请人不能入境造成其公民或者绿卡亲属的极端困苦;

  • 迫害:申请人回国将受到种族,宗教或政治迫害,证明的标准比申请庇护更为严格;

  • Interested Government Agency:申请人取得美国联邦政府机关的推荐,要求豁免212(e)限制。

移民局的判例显示,即使J-1交流访问者满足出国居住满两年的条件并不代表J-2亲属自动满足该条件,J-2亲属必须独立满足212(e)的要求才能够申请HL,或移民签证。但是,J-2亲属仍有可能满足豁免申请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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