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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美投资,创业系列(三):O
-1杰出人才工作签证
(09/22/2011)
(
梁勇律师事务所,lianglaw.com专稿)
我们之前报导了有关来美国投资创业系列中有关L-1跨国公司主管/经理签证及H-1B
工作签证的创业自我雇用篇,
本文要讨论的是有关创业自我雇用提出O-1
杰出人才工作签证的申请。
O-1
签证适用于在科学、艺术、教育、商业或体育领域具有杰出能力的个人。和H1-B签证一样,O-1要求由一个独立于受益人的法律实体来提出申请。需要注意的是,与EB-1A类的杰出人才要求不同,O-1签证不允许受益人自己提出申请。具体要求如下:
O-1
申请人必须提供材料证明受益人已经获得重要奖项或者满足至少以下三条要求:
获得国家级或者国际认可的奖项;
要求会员具有杰出成就的协会会员资格;
在专业刊物或其他媒体上发表的关于此外国人极其相关工作的报道;
为其领域内他人的工作作评定;
独创的科技、学术或者商业相关的重大贡献;
在专业刊物或其他主要媒体上著书或发表论文;
在组织或机构的工作中,以出色的声誉,担当关键和重要角色;
已经或将要取得高于同行的报酬;
其他类似成就。
满足以上三条要求,并不能确保
O-1申请的成功。除了要陈述你的公司是有能力也有需要一位杰大部分O-1申请都需要包括在申请人相关领域内专家的推荐信来认证申请人的资质。除此之外,O-1申请还需要一个被认可的同业协会出具的咨询意见或者在相关领域有杰出能力的专家意见。移民局的规定允许在缺乏以上咨询意见的情况下对O-1申请作出裁定。如果申请人的行业里有工会或者类似的谈判组织机构,那么申请人必须出具该机构的咨询意见。但是对于投资者或者创业者来说,这种工会或组织根本不存在。因此,只要出具相关领域专家意见来详细解释为什么此外国人具有杰出能力就可以满足移民局的这一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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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美投资,创业系列(二):
H1-B工作签证-创业自我雇用篇(9/15/2011)
(梁勇律师事务所,lianglaw.com专稿)
我们之前报导了有关来美国投资创业系列中有关L-1跨国公司主管/经理签证的签证.
今尽管通常投资者或创业者不会申请H1-B,有些特殊情况下还是可以考虑H1-B签证。以下是有关自己开以公司申请H-1B
的相关介绍
1。
禁止个人为自己申请H-1B
美国移民局对于
H1-B
中的美国雇主定义为“个人、公司、协会、承包商或者其他在美国的组织机构,(1
)在美国有他人为其工作;(2
)和其员工有雇主-
雇员关系”这一条款明确指出个人不可以为自己申请H1-B
。
但是,一个单独成立的实体,即使其所有股份都是由
H1-B
雇主掌控,只要该实体从法律上独立于H1-B
雇主,仍旧可以为雇员申请H1-B
。比如,一个有限公司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也可以为其雇主或所有者申请H1-B
签证。
2。公司的支付能力
近年来,移民局经常要求小型公司补充材料来证明其雇主在H1-B申请批准以后有能力来支付其许诺给员工的工作。移民局规定要求H1-B的外国申请人必须从事专业工作
(a specialty occupation)。这表明移民局不会通过“投机性就业”的H1-B申请。所以,新成立的通常只有一个投资人的小型公司为了避免在这些问题上被补件,需要准备充足的财务及其他方面的资料证明该公司的合法性以及确实需要雇佣H1-B员工。相关材料包括办公室租约、银行账户、公司银行账户的存款电汇单、商业计划书、和美国客户的合约,等等。
3。公司所有者或经理的H1-B
申请
H-1B
时,雇主必须证明管理职位是一个需要至少获得学士学位的“专业工作”。在移民官看来,管理职位并不一定需要学士学位。并且,因为总经理职务并不需要某一个特殊专业的学历,所以一般有管理经验的人都能胜任。因此,利用自己的公司来为自己申请H-1B
必须详细描述该经理的职责来证明其复杂程度和对某专业领域的知识要求申请人具有相关学历。
相对来说
H1-B
申请更适用于在金融分析、会计等专业领域或者对于公司的产品、服务有相关教育和工作经验的经理申请人。
在某些特定情况下,移民局条款允许用三年工作经历等同于一年的大学教育,或者接受由有权给之前工作经历授予学分的大学相关负责人对于申请人教育程度的评估意见。
4。公司规模
尽管现在有些案例会说公司规模对于H1-B签证的申请没有影响,但实际上这种影响是存在的。和对于小公司L1申请人的要求类似,移民官有可能会质疑申请人的公司规模是否足够大以及是否有足够复杂的业务来证明有雇雇H1-B申请人的需要。
对于员工很少并且都从事非“专业工作”的小公司(像是小型的贸易公司),移民官可能会认定该雇主提供的H1-B工作同样也不是“专业工作”,或者受益人会在做专业工作的同时也做非专业工作。因此,小公司就需要出具充分的材料来证明其业务性质以及确实需要一个有相关学历的人来做某个“专业工作”。
对於小公司的投资者或创业者,申请H1-B签证必须提供一份详细的材料说明其工作的复杂性质。工作说明不能是通用的,必须详细具体说明其工作职责以及为何这项工作需要有相关学历的人才能胜任。工作职责的复杂性是判定“专业工作”的一个标准,通常可以用一封详细的录用信来满足这一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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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美投资,创业系列(一):跨国公司主管/经理
(9/14/2011)
(梁勇律师事务所,lianglaw.com专稿)
投资者和创业者经常使用的临时工作签证包括L-1跨国公司主管签证,H1-B工作移民,或者O-1
杰出人才。当外国申请人与美国是有协约关系国的话,也可以考虑有E-1/E-2
签证。
一. L-1跨国公司主管/经理签证
L-1签证适用于海外跨国公司需要在美国展开新业务或者将其雇员转移到和该海外公司有业务联系的现有公司来的员工,包括投资者和创业者。
和E类签证不同,由于L-1不是基于任何条约,所以L-1签证适用于所有国籍的申请人。对于想要在美国开设新公司的投资者,L-1有规定明确指出该类签证可以用来开设“新公司”。
(一) L-1的基本要求:
1.
在海外有符合规定的雇佣关系:L-1的申请人必须在申请三年之前有在美国境外的公司有至少一年的工作经历。美国移民局规定“符合规定的关系”包括美国公司和外国公司有母子、附属、分公司,或者合资企业关系。一年海外工作经历的规定要求申请人必须在海外公司任职期间有365天不在美国境内。如果申请人作为海外公司代表来美国从事业务活动并不影响这一年的海外经历,但是在美国期间的天数不计入365天之中。
2.
管理能力、执行能力或者专业知识能力:除了满足一年海外工作经历的要求以外,L-1申请人还需要证明他/她在美国期间会担任需要执行、管理或有专业知识的职位。规定中的“管理能力”定义很宽泛,不仅包括了传统意义上的监督职责,还有管理一个重要部门或者职能,以此来满足在机构内担任高级管理职位的要求。“执行能力”类似于一艘船上的船长,在没有或者只有很少外界指示的情况下从最高层次指导公司活动并且制定全局目标以及政策。“专业知识”包括对于公司的产品、服务、研究、设备、技术、管理或其他利益以及将其应用到国际市场上的知识。专业知识还可以包括对于公司流程的更深入了解。
(二)
对于L-1在美国新成立公司的具体规定:新的投资者或者企业家可以适用移民局关于“新办公室”的规定来创办新公司。相关规定要求具体文件来证明L-1雇主在美国的合法性。
1,
足够的实际办公/工作地点:满足这一要求至少需要提供一份租约证明有足够办公空间来运营业务。一般来说,“在家办公”是不充分的,但是一个相对较小的初级办公室租约还是可以接受的。商业租赁比需要共用前台接待和行政职能的租约要好,但是后者也可以接受。最好能够提供办公地点室内室外的照片,如果初次申请没有递交,移民局一般会在补件时要求这些照片。
2.
美国机构能够在一年内支持经理业务:在美国新成立的公司申请L-1
第一次通常移民局只会给一年的时间。新公司需要证明在一年之内能够维持经理的服务或者所经营的业务需要有专业雇员。移民局需要看到在新公司里确实有一批雇员需要经理的监督或者有显著预算的部门需要经理监管。另外,如果L-1A雇员的职能是经理,那么在第一年之后的延期申请需要证明有其他员工能够执行非管理职能,从而确保L-1A雇员能够专门处理经理级别的工作。
3.
初次申请L-1新公司,需要提供一份详尽的商业计划来说明新公司的大好前景:其他有用的材料包括在美国公司的投资证据以及(或者)海外公司能够支付在美国公司这个L-1员工薪水的证据。一般来说,在美国境内银行办理的有原始资金到账的公司账户就可以满足要求。移民局还需要申请者提供海外公司的组织结构图。能够证明美国新公司有能力或者已经开始了实际业务的文件也会有所帮助,包括:和美国客户的合约、由供应商出具的发票、显示存款和开支票的银行对账单、工资记录、商业执照、纳税记录、宣传册,等等。
4.
除了可以开新公司申请L-1A经理,还可以申请L-1B特殊人才:L-1B需要证明申请人具有新公司所需要的专业知识或技能。当新公司业务成长到需要一位管理人员的时候,L-1B可以申请转为L1-A身份。然而,现在L1-B的审核更加严格,移民局的相关规定和补件要求使得L1-B的申请更加困难。
5.
批准后的注意事项:在获得L-1签证之后,申请人需要注意的是在一年有效期之后的延期申请是有一定难度的,需要准备充足的文件材料。比如常规会议记录以及文件审核都会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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