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是美國的永久居民五年或三年(公民的配偶)﹔(
二)在美國國內停留三年或五年的一半以上﹔(
三)可以讀﹐寫﹐說簡單的英文﹔(
四)對美國的歷史﹐建國精神和憲政體質有基本的了解﹐和(
五)在入籍之前一直是一個有良好道德品質的居民。 什么樣的人是有“良好道德品質”的人﹖移民法裡面是找不到明確的定義的。但是移民法條款101(f)列舉一些不符合標準的行為如﹕酗酒者﹐一個專業從事賭博的人﹐為別人得到身分而做假證的人﹐一個被法庭判決有罪而被拘留最少180天的人﹐犯有“惡性重罪”的人﹐犯有“暴力”罪的人﹐和因為酒後駕車而被判罪的人。另外﹐移民法施行細條款316則增加了以下非良好道德品質的行為﹕(
一) 一個被定罪兩次以上的人的被拘留時間總和超過五年以上﹐(
二) 有過一夫多妻行為的人士﹐(
三)沒有對兒女提供法律規定的經濟補助的人﹐(
四)有婚外情而且對別人的婚姻關系造成破壞的人。 移民局也經常認為一個人應該做但是沒有做的事情為非良好道德。這些事情為﹐應該但是沒有報稅﹐應該但是沒有登記軍役服務等。 其它沒有列出的非道德的行為也可以被定為不符合良好的道德的人﹐而拒絕公民的申請。 基本上來講﹐一個擁有“良好道德品質”的人是一個擁有他的社區的基本的道德條件的人。此要求並不需要申請人是一個在道德品質上無泄可擊的人。證明是一個良好道德的人是入籍申請人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