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
動 員 和 演 員 的 P-1 簽 証P
類 簽 証 ﹐ P-1 ﹐ P-2 和 P-3 ﹐ 是 提 供 給 那 些 將 來 美 國 進 行 比 賽 或 演 出 ﹐ 但 未 達 到 O 類 簽 証 對 傑 出 才 能 要 求 的 外 國 運 動 員 或 演 員 的 簽 証 。運
動 員為
運 動 員 提 出 申 請 的 運 動 隊 需 在 運 動 界 享 有 國 際 聲 譽 。 一 個 運 動 員 來 美 參 賽 比 一 個 運 動 隊 來 美 參 賽 更 需 證 明 他 ( 或 她 ) 具 有 國 際 聲 譽 。 移 民 局 將 “ 國 際 聲 譽 ” 定 義 為 “ 在 他 的 領 域 內 取 得 了 高 度 成 就 ﹐ 這 些 成 就 遠 遠 大 于 一 般 運 動 員 的 技 能 水 準 ﹐ 而 這 些 成 就 是 國 際 性 的 。 ” 該 運 動 員 來 美 參 加 的 賽 事 需 有 特 別 的 知 名 度 ﹐ 而 且 要 求 參 賽 的 運 動 員 和 運 動 隊 均 具 國 際 聲 望 。演
員取
得 P-1 簽 証 的 演 員 必 須 是 一 個 演 出 團 體 的 一 份 子 。 個 人 通 常 不 能 獲 取 P-1 簽 証 -- 唯 一 可 能 的 例 外 是 ﹐ 他 們 來 美 加 入 一 個 外 國 演 出 團 體 。 該 團 體 應 是 本 地 區 被 國 際 承 認 的 ﹐ 已 經 存 在 了 一 段 時 間 的 。 而 這 個 獨 立 成 員 與 該 團 體 有 實 際 關 聯 超 過 一 年 。 這 個 要 求 可 因 緊 急 情 況 取 消 ﹐ 但 不 適 用 馬 戲 團 團 員 ﹐ 即 使 這 個 馬 戲 團 是 國 家 級 的 。 該 團 體 需 成 立 至 少 一 年 ﹐ 而 且 四 分 之 三 的 團 員 已 經 在 團 裡 一 年 時 間 了 。工
作 人 員作
為 P-1 運 動 員 ﹐ 運 動 隊 或 演 出 團 體 的 工 作 人 員 來 美 國 的 外 國 人 同 樣 給 予 P-1 簽 証 。 申 請 必 須 包 括 一 份 來 自 勞 工 組 織 的 參 考 文 件 ﹐ 一 份 描 述 該 職 務 的 文 件 ﹐ 和 一 份 該 工 作 人 員 與 僱 主 之 間 的 合 同 或 口 頭 協 議 記 錄 的 複 印 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