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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 在 申 請 人 去世 後 保 持 原 有 的 移 民 申 請一
般 來 說 親 屬 移 民 需 要 很 長 的 時 間 來 取 得 身 份 。 美 國 公 民 的 配 偶 及 子 女 大 約 需 要 三 年 的時 間 才 能 取 得 永 久 居 民 的 身 份 ﹐ 如 果 申 請 人 在 申 請 期 間 去世 ﹐ 這 些 公 民 的 配 偶 或 子 女 應該 採 取 什 麼 步 驟 來 保 持 原 來 申 請 的 有 效 性 呢 ?移
民 法 規 定 在 移 民 申 請 人 或 受 益 人 去世 ﹐ 該 移 民 申 請 自 動 失 效 ﹔ 但 是 基於 人 道 理 由 ﹐ 移 民 法 又 在 另 一 條 款 中 授 權 移 民 局可以 准 許 在 申 請 人 死 後 ﹐ 受 益 人 繼 續 保 留 原 申 請 的 有 效 性 。這 個 情 形 只 能 適 用 於 申 請 人 死 亡 ﹐ 若 是 受 益 人 死 亡 則 無 法 享 有 原 申 請 的 有 效 性 。 例 如 ﹕一 個 公 民 以 親 屬 移 民 的 方 式 為 他 在 外 國 的 姐 姐 申 請 移 民 ﹐ 如 果 他 的 姐 姐 去 世 ﹐ 並 遺 留 兩 個 未 成 年 子 女 ﹐ 即 使 他 姐 姐 的 這 兩 個 未 成 年 子 女 有 移 民 的 意 願 ﹐ 在 受 益 人 ( 姐 姐 ) 死 亡 的 情 況 下 ﹐ 這 個 申 請 自 動 失 效 。“
人 道 理 由 “ 是 很 難 定 義 的 ﹐ 尤 其 是 當 這 個 公 民 配 偶 或 子 女 已 經 在 美 國 ﹐ 而 且 如 果 被 迫 回 國 會 有 生 活 的 困 難 。 所 以 ﹐ 除 非 有 非 常 令 人 同 情 的 情 況 發 生 ﹐ 一 般 來 說 在 申 請 人 去世 後 ﹐ 移 民 申 請 通 常 會 被 取 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