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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本周再簽兩項移民法案﹕公民入籍與T簽証

()Clinton 總 統 在 這 星 期 一 簽 署 了 一 個 法 案 ﹐ 這 個 法 案 使 得 在 國 外 出 生 的 小 孩 較 容 易 取 得 美國 公 民 的 資 格 ﹐ 同 時 也 對 非 法 投 票 及 沒 有 公 民 身 份 卻 自 稱 是 公 民 的 人 提 供 有 限 度 的 豁 免 。

只 要 是 其 父 母 親 中 任 何 一 方 具 有 公 民 的 身 份 ( 不 論 是 出 生 在 美 國 或 歸 化 為 美 國 籍 者 ) ﹐ 目 前小 孩 子 未 滿 18 歲 ﹐ 並 在 美 國 公 民 的 父 母 親 合 法 的 教 育 及 管 教 下 ﹐ 即 使 他 們 在 國 外 出 生 ﹐也 自 動 成 為 美 國 公 民 。 對 於 這 個 國 外 出 生 的 小 孩 沒 有 合 乎 以 上 條 件 者 ﹐ 如 果 父 母 其 中 任 何 一 方 為 美 國 公 民 者 ﹐ 下 合 乎 以 下 的 情 形 下 ﹐ 其 公 民 父 母 可 以 為 他 的 子 女 申 請 歸 化 ﹕

1 。 具 有 公 民 身 份 的 父 母 在 美 國 至 少 居 住 了 5 年 ﹐ 其 中 兩 年 是 在 年 滿 十 四 歲 以 後 ﹔

2 。 國 外 出 生 的 小 孩 目 前 未 滿 18 歲 ﹔

3 。 這 個 小 孩 目 前 的 居 住 地 為 國 外 ﹐ 他 的 美 國 公 民 的 父 母 對 這 個 小 孩 有 合 法 的 教 育 及 管 教 權 ﹐ 而 這 個 小 孩 暫 時 在 美 國 尋 求 一 個 合 法 的 許 可 並 有 合 法 的 身 份 者 。

這 項 法 律 同 時 對 沒 有 投 票 權 者 非 法 投 票 或 沒 有 公 民 身 份 卻 自 稱 是 公 民 者 ﹐ 給 予 在 刑 法 ﹐遞 解 出 境 ﹐ 以 及 禁 止 入 境 的 豁 免 。 這 項 豁 免 只 是 對 於 父 母 其 中 一 方 目 前 是 公 民 或 曾 經 是公 民 者 才 有 的 優 惠 ﹐ 而 這 個 外 國 小 孩 在 滿 16 歲 之 前 就 居 住 在 美 國 ﹐ 而 且 當 非 法 投 票 的 情 形 發 生 時 ﹐ 這 個 外 國 小 孩 合 理 的 相 信 他 是 美 國 公 民 並 有 權 利 投 票 。

() T 簽 證 允 許 偷 渡 集 團 的 受 害 者 在 美 停 留

上 星 期 Clinton 簽 署 了 一 個 2000 年 的 Trafficking Victims Protection Act 法 案 。 這 個 法 案 是 對 Vioence Against Women Act (VAWA) 法 案 提 供 了 一 個 再 授 權 ﹐ 並 包 括 了 幫 助 弱 勢的 移 民 。 這 個 法 案 同 時 增 加 了 對 人 蛇 集 團 的 罰 金 及 對 偷 渡 集 團 受 害 者 的 保 護 。 這 個 法 律 同 時 提 供 了 一 個 非 移 民 簽 證 T 簽 證 給 偷 渡 集 團 的 受 害 者 ﹐ 每 年 的 T 簽 證 名 額 為5000 人 。 這 個 偷 渡 集 團 的 受 害 者 必 須 能 證 明 他 們 如 果 回 到 本 國 會 受 到 極 大 的 困 難 及 痛 苦才 能 得 到 這 個 簽 證 。 如 果 這 個 受 害 者 合 乎 一 定 的 身 份 後 ﹐ 他 們 將 可 以 在 獲 得 T 簽 證 幾年 後 合 法 的 在 美 國 申 請 調 整 身 份 並 在 美 國 合 法 居 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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