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遞解

非法移民獲得綠卡的途徑 對在美國居留的非法移民﹐在美國獲得合法永久居民身份的途徑是有限的。非法移民指的是以合法入關或非法入關的人士﹐在美國沒有或已經失去了合法的身份。

非法居留人士通常可以有幾個途徑在美國獲得永久居民的身份。這些途徑是﹕與美國公民結婚﹐申請政治庇護﹐或主動提出“停止遞解”的申請。本專欄主要探討“停止遞解”這一途徑。 停止遞解(英文 Cancellation of Removal)﹐是一個以人道原則而設立的移民法規。此法在1996年有過重要的修改。

申請的方式有主動與被動兩種。主動的方式是申請人在認為本身符合申請標準之後﹐主動的向移民局提出停止遞解的申請。被動的方式﹐是申請人的非法居留被移民局發現﹐而對申請人提出了遞解的告訴。在這種情況下申請人在移民法庭可以提出停止遞解的要求﹐做為辯護。 雖然兩重申請的方式不同﹐但是其標準是一樣的。

最基本的要求是申請人在提出申請時﹐在美國非法居留已經超過10年以上。1996年以前是7年就可以﹐但是96年的新移民法把7年增加到了10 在確定來美非法居留十年以上之後﹐申請人要考慮下一步的問題。在符合時間要求之外﹐申請人還要符合移民局規定的人道主義的標準。

此標準有以下幾個方面的考量。第一﹐如果申請人被迫離開美國﹐是否會對其在美國的家人﹐尤其是身為美國公民或永久居民的家人的負面影響。申請人必須證明﹐她的離境﹐會對其美國家人造成極端的困難。這些困難可以是在經濟方面﹐精神方面和教育方面等。法律要求此項證明的目的﹐是要了解申請人在過去十年間﹐是否在美國已經安頓下來﹐在身份以外﹐是否和其它的美國人一樣定居在美國社區﹐成為美國社會的一員。尤其是有美國公民小孩或配偶的申請人﹐因其家屬都是在美國長大﹐受到美國的教育與生活方式﹐如果把家庭拆散﹐的確是很不人道的事情。 申請人最好在美國事業有成。雖然對大多數非法移民來說﹐在美國把事業作的很好是很困難的。但是成功的例子也不少。如果申請人有自己的公司﹐在美國顧有員工﹐為美國創造了就業機會﹐移民局會優先考慮。

以上的條件﹐最重要的還是申請人離美對美國公民或居民的家人造成的可能衝擊。在此人道主義主軸之外﹐申請人本人的行為﹐和其是否一個對美國社區有幫助的人﹐是移民官和移民法官主觀的認定。一個表現良好﹐事業有成而且積極上進的人士成功的幾率會相對的增加。 在提出主動的申請之前﹐申請人要仔細衡量本身的條件。因為主動申請的一個很大的風險﹐就是如果申請不被批准﹐申請人就要被迫離境。如果是這樣﹐還不如不提出申請。 申請人要證明本身是一個安分守法的人。申請人必須沒有犯罪紀錄﹐也需要一些美國證人證明申請人在其社區裡是一個很好的居民。申請人如有報稅的話要提供報稅的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