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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常住海外﹐配偶可快速申請公民

對需要申請公民的人士來說﹐美國移民法第319(b)條款是一個陌生的法律條款。此條款許可經常住在國外的美國公民的配偶﹐快速的申請美國公民。符合此條款要求的美國公民配偶﹐可以免去以永久居民身分在美國居住的要求﹐快速的申請美國的公民身分。但是使用此條款的申請人﹐必須符合公民入籍其它條件。如﹐道德行為良好﹐遵循美國的憲法﹐英文程度合格等。

319條款申請快速公民入籍的要求為﹕

1) 申請人是美國公民的配偶﹔

2) 美國公民必須是在美國政府機構﹐或

3) 移民局認可的美國科學研究機構﹐或

4) 進行貿易事務的美國公司﹐或

5) 美國在條約下參加的公共性質的國際組織﹐或

6) 在美國有分支機構的宗教組織的神職人員﹐等

7) 機構工作人員﹐而必須因工作關係經常在國外長期工作。

8) 這些人士的外籍配偶可以申請快速的公民入籍。

申請快速入籍的人士必須在面談考試的時候﹐以合法永久居民的身分在美國合法居留(但不須在美居住任何時間以上)。申請人在入籍時也必須表達在美國永久居留的企圖﹐和在其配偶海外工作結束之後﹐馬上回到美國居住的企圖。 申請此入境方式的人士要注意幾個事項。

第一﹐此申請是用移民局N-400表提出的。

第二﹐在地區移民局﹐很多移民官對此319條款並不熟悉﹐他們只知道美國軍人的家屬有快速申請公民的許可。他們尤其不了解美國公司的員工配偶也可以申請快速入籍。還好﹐現在大多數的入籍申請是郵寄到四大移民服務中心的﹐這裡的移民官是比較專業的。

在提供的證據方面﹐申請人必須提供美國政府機構或軍人的證明﹐公司顧用證明﹐薪資證明等。如果是美國公司的顧員﹐公司需要提供證明此公司是美國資金所有﹐還需證明公司是進行國際貿易的。如果公司是上市公司﹐申請人必須提供公司的年終報告或會計報告。 多長的海外工作符合條件呢﹖一般來講﹐在海外工作一年以上就符合條件。在提出申請時﹐美國公民可以在國外。如果在國內﹐必須證明在提出申請之後﹐馬上就會出國工作。對申請人來講﹐法律沒有要求申請人在提出申請的時候在美國﹐申請人只須在面談時在美國面談。申請人也不需要造美國居住三年或五年。而且﹐申請人可以在海外美領館按指紋。 的確﹐319條款是一個對經常在國外工作的美國公民的配偶寬大優惠的條款。在現在漫長的入籍審理情況下﹐如果符合條件不妨嘗試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