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1
是簽給跨國企業的經理主管人員以及對公司運作﹐公司產品及其在國際市場有特殊知識的人員的非移民簽證﹐一般而言﹐
L-1
簽證每次有效為一年至三年﹐簽證期滿可申請延期﹐延期時公司必須有營業額或至少有可接受之延期理由。持有L-1簽證一年後L-1持有人可以申請移民簽證。申請L-1者所需具備條件如下﹕
1。在美國必須成立註冊股份有限公司之分公司。
2。經理及主管級人員最長可獲准在美停留七年。
3。特殊知識人員停留期則不可超過五年。
4。申請人必需在國外總公司任經理級以上的職位至少一年以上(在過去的三年中)。
5。國外總公司的營業額每年至少要達十萬至壹百萬美元﹐成立至少一年以上公司稍具規模並雇有所需員工。
6。國外總公司需賺錢或需具規模。
7。國外總公司的股份須佔美國分公司51-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