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負擔“是美國移民法中作為禁止非移民入境及遞解出境的原因之一﹐這項法律在美國的移民法中已經有一百多年的歷史。一個非公民的人士只要在任何時候可能成為“公共負擔”者﹐都可能因此而不能入境美國或調整身份為為永久居民﹐或有被遞解出境的危險。
在一般而言﹐不作為維持收入的非現金福利不屬於“公共負擔”的考慮範圍﹐這些項目包括了﹕公共醫療補助、兒童健康保險計劃(CHIP)、食品券﹐婦女、嬰兒和兒童營養特別補助計劃(WIC)﹐
接種疫苗、產前保健、傳染病的檢查與治療、急診援助、緊急災難援助、營養計劃、住房補助、能源補助、育幼服務、寄養與領養援助、交通費補助、教育補助、工作垃訓計劃、及困難家庭臨時援助金計劃等﹐由於這些福利並不是以維持收入而目的﹐而是要幫助解決“緊急”事件﹐所以是不列入“公共負擔”的考慮範圍之內。
然而﹐一個非公民人士並不會單純因為接受現公援助來維持收入﹐或長期住院接受醫療照顧而使怹因“公共負擔”而不得入境美國﹐失去調整身份的權利﹐或因此而遞解出境。在申請入境身整身份時﹐移民局及國務院仍必須考慮申請人的其他因素包括﹕年齡、健康情況、家庭狀況、財產、獨立能力、財務狀況、教育及工作能力等來作為評估的考慮﹐除非申請人無法取得經濟擔保書外﹐移民局及國務院是不會以單一的原因來決定某個外籍人士是否是美國的“公共負擔”。
至於在遞解出境方面﹐只要在該非公民人士沒有照福利發放機構的要求來償還生活補助金或長期的住院護理費時﹐移民局可以以“公共負擔”為由將其遞解出境﹐而且也只有在該福利發放機構要求該外籍人士償還欠款並經由法院判決後﹐所有的努力均無法取得欠款時﹐移民局才可以行使“遞解出境”的權力。但是﹐只要該非公民人士能夠證明所取得的生活補助金﹐或長期住院就醫是在進入美國後出現的﹐移民局就不可以以“公共負擔”的厬因將其遞解出境。
除非現金補助是維持非公民全家生活的唯一來源﹐否則一個家庭的某個成員取得補助不會因為“公共負擔”的原因而影響到一個家庭的其他成員。所以我們提醒非公民及其家屬不要因此而拒絕自已本來可以享受的福利﹐而影響了政府擴大健康保險的範圍及幫助人民度過接受公共援助的過渡時期而能自食其加的美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