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局对“L-1A 跨国公司主管”职位的几点要求 简体中文繁體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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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勇律师事务所,lianglaw.com专稿)移民局在审批L-1A 的申请时,受益人(L-1A) 未来在美国公司是否将从事一个管理性或者执行性(Executive) 的职务,是一个至关重要的标准。

所谓的管理性是指,该L-1 A 的受益人将主要在美国的公司中主要负责:

  • 管理公司或者公司的某个部门;

  • 管理和监督其他专业员工,或者管理公司内部重要的机构或部门;

  • 如果受益人直接管理其他员工 ,那么受益人应该有权聘用和解聘员工;如果受益人不直接管理其他员工,则其职务应当是公司内部的高级职位;

  • 在日常经营管理中有管理各项事务的职权。一般意义上的经理并不能因为其管理职能视为具有管理性,除非被管理的职员是属于专业员工。

管理性经理可以是人事经理也可以是业务经理。所谓人事经理的主要职责是管理和监督其他高级员工。这里的经理和我们日常意义上的“经理”有些出入。管理性的经理是管理高级员工,而不是处理第一线的基本事务,所谓高级员工是指一些有管理职责、专业技能的员工。往往管理性的经理也有雇佣和解雇其他员工,或处理其他人事问题的权力。

所谓的执行性是指该受益人在公司中主要负责:

  • 指导公司的管理或者公司某个部门的管理;

  • 制定公司的目标、政策或者某部门的目标或政策;

  • 具有广泛的决议权;

  • 更高一级的公司管理层、股东或董事只是给其大体上的监督和指导。

  • 在审核受益人的职务要求时候,移民局首先会注意到的是,申请人对于受益人工作职责的描述。申请人对职位的工作内容必须清楚的指出,受益人将会从事管理性或者执行性的职位。除此之外,移民局还会审查其他的材料,例如公司内部组织结构、受益人下属的的职位、申请人准备招聘其他员工以使受益人专门从事其管理性或者执行性职能的计划、申请人公司从事的业务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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