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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符合L-1
申请要求吗?
送件前的5点注意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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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勇律师事务所 Law Offices of Jonath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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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梁勇律师事务所,lianglaw.com专稿)
在申请L-1
是签给跨国企业的经理主管人员以及对公司运作,公司产品及其在国际市场有特殊知识的人员的非移民签证。在准备提出L-1
申请时,我们建议申请人确认以下几点:
1 。海外公司与美国公司的关系:海外公司与美国公司其中必须有一个公司拥有另一公司绝对多数的50%以上股权;如果二个公司不是母子公司而是关系企业,那么同一个人拥有这二家公司50%
以上的股权也是可以的。必须注意的是,如果海外公司属于爸爸拥有,美国公司属于妈妈拥有,在法律上这是二家没有关系的公司,是不符合关系企业的L-1
申请。
2 。在过去3年有一年担任海外公司高级主管的证明:很多想要提出L-1
申请的人,虽然符合也高级主管的要求,但是没有过去3年有一年担任海外公司高级主管的证明。移民局要的证明是什么呢?
通常从海外公司的组织图,薪水条,以及这位主管履历表的陈述中来判定你是否符合这项要求。
但是我们要特别注明的是,你过去停留在美国的时间是必须要扣掉的。举个例子来说,你从 2010年7月1日起就在海外A
公司担任高级主管至今(2011年11月23日),你已经在A
公司工作了一年多,但是自从你在A
公司工作后,就以B-1
商务签证的身份来美国出差,累计来了3次,每次停留4个月,共在美国停留12个月。在L-1
的申请时,这12个月在美国的时间是不能算的,因此,你也不符合L-1
的申请。
3 。
股权的转让以及汇款证明::虽然移民局没有对美国分公司的投入资金有具体要求,
一般我们建议最好由总公司投入至少
10万美金作为美国分公司的营运资金。一些有外汇管制的国家(例如中国),为了方便汇款来美,会分别以不同的人汇出营运资金,在L-1
的申请上,必须特别注意解释资金来源及用途,来证明股权拥有人符合L-1
申请的要求。
4 。没有员工及及少数员工的L-1
申请:一般来说既然你是一个来美国主持分公司营运的高级主管,你必须有详细的美国员工配置组织图来说明你这个职位的重要性。一个在美国刚成立的分公司,即使尚未雇用员工,移民局还是会批准这个L-1
的申请,但是只给你一年的时间来开拓市场并雇用更多的员工。因此,申请第一个L-1
来美国并不难,难的是你如何在一年内开疆辟土发展美国分公司,
在第一年的L-1
到期前,你必须提出美国公司的正常营运以及你是美国高级主管的证明,在申请L-1
的延期时没有三、五个员工,很难看得出来你是一个主持营运的高级主管,更别说申请EB-1C
的移民申请了。
5 。分公司的成立与规模:移民局审理L-1
时,美国的分公司必须已经具有基本规模了,
包括公司成立,
有办公室及基本办公设备等可以开始正式运作的雏型(甚至是已经开始运作了),也就是说万事具备只欠主管来主持公司营运。
移民局是不会在什么都没有的情况下批准你的L-1
申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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