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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移民局判例看 L-1
申请公司员工人数及职位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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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勇律师事务所 Law Offices of Jonath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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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梁勇律师事务所,lianglaw.com 专稿)
在准备提出L-1
申请时,大家最先想到的问题就是美国公司应该雇几个员工,以及营业额到底多少才能获得批准。
移民局在审查 L-1的申请时,首先考虑的是受益人的职位的详细描述。送件时必须清楚的展示受益人是从事的一个管理性或执行性的职位。这样的职位不仅要求受益人是担任高级管理职责,并且要求受益人必须展示受益人的大部分时间不会用于处理日常事务
(这也是我们常常强调的,一个高级主管是指挥大方向而不是做日常连系客户的事情的)。仅仅是模糊的强调受益人是从事管理性或执行性的职责是不够的。
在此,我们以一个移民局网站上公布的 L-1
被否决后上诉到移民局上诉办公室(AAO)
的案例来讨论移民局的在审理L-1
的态度。原文可在移民局网站http://www.uscis.gov/err/D7%20-%20Intracompany%20Transferees%20(L-1A%20and%20L-1B)/Decisions_Issued_in_2009/Apr282009_05D7101.pdf
查询。
( 案例:WAC
08 096 50350)
申请人是中国服装和玩偶制造公司在美国的一个分公司,分公司在美国的业务主要是进口和销售母公司的产品。这个L-1
的申请是公司成立取得一年的L-1
后要求L-1
延期的申请。
L-1 延期申请在2008年2月送件,送件时除了这个L-1
主管外,还有2
个裁缝工。这个L-1
主管的工作时间是每个星期30个小时,每个小时$7.50
美金。这个申请在送件后被要求补件,并在补件后被否决了。在他律师的建议下,这个L-1
的申请人决定提出L-1
的上诉申请。
在他的律师为 L-1
申请人的上诉文件中,申请人指出,在08年5月的时候,申请人已经事实上有了25位员工,包括6个本科生,拥有超过6000平方英尺的场地,并且申请人除了从国内进口服装外已经开始美国生产服装,企业规模扩大很多。
而 AAO
审查后发现,在原始申请文书里面所指出的员工组成与新的公司组成结构表的完全不一样。
AAO
强调指出,申请人必须在原始申请文书中就证明此受益人的职位是管理性或者执行性的职位。移民局并不会因为未来的情况发生了变化,受益人的职位进而转变成为管理性或者执行性的职位而去批准这个L-1申请。
在这里移民官驳回申请的理由是,受益人 (L-1A)
未来在美国公司是否将从事一个管理性或者执行性(Executive)
的职务的标准没有达到。在否决申请的同时,移民官强调了在考虑受益人的职位级别的时候,考虑的是提交申请的时候情况,申请人不会因为之后公司经营状况的变化使得受益人的职位符合标准而得到批准。此外,
申请人在它的申请中所犯的一个巨大错误就是递交了不一致的文书,而且对于这个不一致缺乏一个合理的解释。
AAO同时指出,对于开办新办公室的申请,移民局有着严格的要求。移民局要求在申请批准的一年之内,受益人的职位必须达到一个对于管理性或执行性职位的要求。如果在一年后这个新办公室的人员构成不足以让受益人从日常事务脱离出来去从事管理性或执行性的职位的话,那么受益人延长L-1签证的时间的申请不会被批准。
另外,在员工人数上,联邦法院已经同意移民局可以适当的使用员工人数为标准权衡受益人的职位是否事实上是一个管理性或执行性的职位。并且移民局还可以用申请人的公司规模和其他职员的工作职责为标准衡量判断受益人的职位是否是管理性或者执行性的工作。至于多少人数及营业额,我们还是强调移民局并没有一个准确的数字,但是“合理化”是必须的,你的工作职掌、手底下的员工人数、以及这些员工的工作内容及职称等,都是影响L-1
批准与否的重要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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