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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个月取得绿卡-
在美国转成L-1A
后申请EB-1C
获得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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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勇律师事务所 Law Offices of Jonathan
Liang
9300 Flair Dr., Suite 105, El Monte, CA 91731
美国境内免费电话: 1-866-661-7705
Tel: (626)288-7900,
Fax: (626)288-7902,
http://www.lianglaw.com email:
counsel@lianglaw.com
( 梁勇律师事务所,lianglaw.com专稿)除了H-1B
的申请外,常见的工作签证还包括加拿大、墨西哥公民的TN
签证,属于条约国投资人可以申请的E-1/E-2
签证外(详见:http://www.lianglaw.com/Article/2008/0919-E-2.htm
),以及跨国主管和专业人士的L-1
签证。
一。 L-1签证没有申请名额的限制:只要满足L-1
申请的条件就可以提出申请并在美国工作,另外
L-1 的配偶也可以像E-1/E-2
的配偶可以申请EAD
工卡在美国工作,21岁以下未婚子女也可以一起来美国读书及生活。
二。过去三年有一年在海外公司担任高阶主管:在申请 L-1
最大的困难除了海外公司与美国公司规模的要求外,还要求L-1A
的申请人在过去的三年当内必须在国外的母公司工作过一年的经验,L-1A
的申请人在分公司中的职位是经理/主管等管理人员,而L-1B
则必须掌握公司专门技术(specialized
knowledge)
或了解公司特殊营运。
目前以 B-1、B-2、H-1B、F-1、F-2
或其他身分在美国的人,只要你来美国的时间没有超过二年(超过二年就不可能在过去三年在海外公司担任一年以上高阶主管),并同时符合L-1
申请条件的话,也可以提出L-1
的申请;但是如果你来美国超过二年,就无法提出过去三年在海外公司工作过一年的经验,也就不符合L-1
对申请人的基本要求。
三。来美国以后是以其他工作签证为美国子公司工作:比较特殊的情况是,如果你来美国后一直以其他工作签证的身份为美国分公司工作,但是你在美国分公司工作之前的三年内有一年以上在海外母公司担任高阶主管,即使你来美国超过二年以上,
仍然可以在美国转成L-1
再申请EB-1C及绿卡。
在移民申请的案例上,我们比较常见的是申请人原本是在海外母公司担任高级主管,在公司在考虑派遣海外主管来美国子公司工作时,有时因为公司营运及工作签证类别分配的考量,除了为主管申请 L-1A
签证外,有时也会同时运用E-1
贸易国投资管理人员或E-2
小额投资管理人员的工作签证派遣员工来美工作。在过去我们已经成功为许多持台湾护照的E-1
或E-2
申请人申请EB-1C及绿卡的成功案例。
( 批准案例)
我们最近收到了一个申请人来美国三年多后,成功由E-1
签证转成L-1A,
并申请I-140
EB-1C
及绿卡的成功案例。
C
先生在从2005年5月份在台湾的母公司担任主管,并在2006年8月以E-2
签证调派到美国的子公司担任产品部经理。直到2010年C
先生与我们联系,讨论由E-2
转成L-1A
的可能性。
虽然从 2010年5月前起算三年内,并没有在海外公司有一年担任高级主管的情况。但是C先生是直接从台湾母公司被调派来美国子公司担任主管职务,在来美国之前,他满足了过去三年有一年担任高阶主管的要求。此外,C
先生来美国后也一直在美国子公司工作,即使他是以E-2
的身份在美国工作,仍然符合L-1
的要求。
在我们的建议下, C
先生先申请由E-2
转换成L-1A
的申请,并在批准后同时提出I-140
EB-1C 及I-485
的申请,并在11
个月内取得绿卡。
我们要提醒读者的是,如果你来美国不是为美国的子公司工作,是无法适用于上述的情况。如同我们上述所提到的,如果你是以 B-1、B-2、H-1B、F-1、F-2
或其他身分在美国的人,必须你来美国的时间没有超过二年(超过二年就不可能在过去三年在海外公司担任一年以上高阶主管),并同时符合L-1A
申请条件的话才能提出L-1A
及后续I-140
EB-1C
的申请。
有意提出L-1A
及EB-1C
申请,可以与我们连系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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