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勇律師事務所,lianglaw.com專稿)L-1 是簽給跨國企業的經理主管人員以及對公司運作﹐公司產品及其在國際市場有特殊知識的人員的非移民簽證﹐一般而言﹐ L-1 簽證每次有效為一年至三年﹐簽證期滿可申請延期﹐每次向移民局申請L-1A延期時公司必須有營業額或至少有可接受之延期理由。持有L-1簽證一年後L-1持有人可以申請移民簽證。外國員工最多可以以L-1A
身分在美國停留7年,
如果沒有在7年內取得綠卡,
可以在離開美國一年後, 重新一個7年L-1A
的循環. 以下是大家常見申請L-1A 的問題, 我們也會不定期在本欄目中更新相關問答:
1. 申請L-1A 對於公司的要求是什麼?
答: 通常申請L-1A 時, 必須由海外的總公司,在美國成立分公司, 並派遣或總公司的高級主管來美國擔任高級主管的工作. 總公司持股必須佔分公司超過50%的股權.也有是說有絕對的控制權.
2 . 如果我們老板在上海有一家公司, 想要用他私人的錢在美國成立另一家公司, 在法律上二家公司沒有關係,但是都是屬於我們老板的, 可以為人在上海的經理申請L-1A 來美國的公司工作嗎?
答: 只要你的老板持有這二家公司50%以上的股權, 就可以以關係企業的方式申請L-1A派遣員工來美國公司,
3. 老板有二家公司分別在台灣及上海, 可以由台灣的公司匯款來美國成立分公司, 但是派上海分公司的經理來美國, 申請L-1A 簽證嗎 ?
答: 老板擁要這二個公司的主控權(50% 以上股權) 的話﹐不需要轉換股權﹐可以派遣台灣或上海的主管來美國公司, 並為他們申請L-1A 工作簽證. 並以及加州公是是關係企業(同一個老板) 為員提出L-1 的申請﹐並不需要是母子公司。
4. 移民局對於美國分公司的投入資金有要求嗎?
答:雖然移民局並沒有對美國分公司的投入資金有具體要求,
但是所投入美國分公司的營運資金,要能夠持續美國公司的持續營運.
5. 海外匯款過來之後,那10萬美金需要留在銀行里嗎?還是公司可以用來做其他用途?
答: 當資金由海外總公司匯來後, 匯來的資金是可以用來作為公司營運的, 例如: 員工薪水, 房租, 購買貨物, 等營運資金, 但是不能作為其他用途, 例如:買房子作為住家使用.
6. 我們想在美國成立分公司, 可不可以先申請L-1A, 等簽證批下來了再成立公司呢?
答:移民局在審理L-1
A 的申請時,要看到美國的分公司已經具有基本規模了, 包括公司成立, 有辦公室及基本辦公設備等可以開始正式運作的雛型. 因此, 要先成立美國分公司, 才可以提出L-1A 的申請.
7. 注册公司成功以后我们才能申请L-1A,按照我之前提供的材料,在美國成立分公司後會不會辦理不了L-1簽證?
如果L-1A簽證辦理不了,我们美国公司也就很難運作。
答:
移民局對L-1A簽證的審理有一定的標準, 因此在考慮申請L-1A 時要評估整體的情況, 不要貿然行事, 以免公司成立了, 卻無法派海外主管來美國主持業務.
8.你談到租辦公室, 辦公室可以是在家裏辦公嗎?
答: 不行, 移民局要求L-1A 公司的所在地必須是在商業區, 因此在住宅區是不符要求的.
9.如果公司不能在住家的話, 現在有網路服務的那種虛擬辦公室, 每個月只要一兩百美金辦公室可以嗎?
答: 不行,你的美國公司所在地必須是在商業區、工業區等可以作為公司營運用途的地點,而且必須是有實體的辦公室。
10。移民局對於公司辦公室的大小有規定嗎?
答﹕雖然移民局對美國分公司辦公室大小沒有硬性規定,我們還是建議申請人租用相對合理大小的辦公室。 既然是要派總公司重要的高級主管來主持美國分公司的營運,再加上支援美國分公司L-1A 主管的員工,依照人員配置情況,如果沒有租用倉庫的情況下,至少要有幾百呎的辦公室才能容納分公司的員工。
11。移民局對海外公司匯款來美國有要求嗎?
答﹕有。由於申請L-1 時必須證明國外母公司美國分公司的關係,因此資金的流向證明二間公司的股權是非常重要的。有些國家有外匯管制,無法順利將全額投資金額匯出,採分批或由不同人匯出資金。如果有這樣的情況,要注意完整的向移民局解釋股權及資金的問題。
12。 剛成立的美國公司目前沒有員工可以提出L-1A 的申請嗎?
答﹕移民局對於成立一年以內的新公司並沒有要求一定要有員工才能提出L-1A 的申請。在我們為客戶提出的L-1A 申請並獲得批准的案件中,很多都是美國剛成立的分公司,沒有營業也沒有員工。以一個剛成立的美國分公司而言,移民局是允許美國公司司沒有員工的情況下批准海外公司主管來美國成立分公司的。
13。 移民局對 L-1A 主管的學歷或經驗有要求嗎?
答﹕移民局對於L-1A 經理人並沒有學歷的要求,但是要求這個L-1A 主管在過去三年內有一年在海外母公司擔任高級主管的經驗,並且來美國也是擔任美國分公司的高級主管。
14。 續上題,
如果我一年半前開始為海外母公司擔任高級主管,
從開始在海外母公司工作後,
有8個月的時間是在美國出差,
這樣的話可以由在美國的子公司提出L-1A
的申請嗎?
答﹕不行,
移民局要求這個L-1A 主管在過去三年內有一年在海外母公司擔任高級主管的經驗,這三年期間,
人在美國的時間不能算在海外公司的工作時間,
因此, 一年半扣掉人在美國8月月的時間只能算海外公司7個月的工作經驗,
這個申請人還需要有5個月在母公司的工作經驗才能由美國子公司申請L-1A美國分公司的高級主管的簽證。
15。如果我是以E-1 或E-2 小額投資商人的簽證在美國的子公司工作好幾年了,來美國前是在國外母公司工作擔任高級主管,符合L-1A 的申請嗎?
答﹕雖然L-1A 要求申請人 在過去三年內有一年在海外母公司擔任高級主管的經驗,如果你在來美國後以其他E-1 或E-2 簽證為美國的分公司擔任主管級的職務,即使已經超過三年了,仍然可以轉換成L-1 並提出I-140
EB-1C 的申請。
舉個例子來說,如果你在2010年1月1日 至2017年12月31日在海外A 公司擔任高級主管,從2018年1月1日以E-2 的身份被派來A 公司在美國的分公司(B 公司)擔任經理一直到現在, 即使你過去3年並沒有在海外母公司擔任高級主管,但是你在美國前三年內一直是擔任A 公司的高級主管,來美國後也是為美國分公司工作擔任主管, 仍然可以提出轉成L-1A 的申請。如果情況許可,甚至可以直接提出EB-1C 綠卡的申請。
其他申請L-1A 常見問題我們會不定期在本網更新。有意申請者請將您公司狀況,您的履歷表,等相關資料em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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